各區、縣(市)政府、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進“十四五”時期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降低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水平,市建筑雙碳辦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2年9月16日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建筑節能低碳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建委“十四五”杭州市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工作計劃》等有關規定,做好“十四五”期間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本辦法所稱的“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在全市域公共建筑范圍內進行單項或多項節能措施改造,改造后綜合節能率不低于15%(或達到折算要求)的項目。
(二)市建委負責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統籌協調、監督指導、體系建設和總結推廣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示范項目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指導、項目認定等工作。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牽頭指導、協調、推進、監督市級公共機構實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項目的征集、能源審計、示范立項、安全質量監管、中期檢查、竣工驗收、節能量核定、示范驗收等工作。
教育、衛生、商務、旅游、交通、體育、金融監管等其他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中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
(三)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承擔示范項目的能源審計和節能量核定工作,并依據國家、地方的相關規范、標準、導則開展工作。能源審計是在示范項目改造方案申報后,通過對申報建筑能源的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診斷和評價,提出節能改造方向和措施;節能量核定是對節能改造實施效果進行分析判斷和評價。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應具有國家級能效測評資質,由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公平、擇優的方式確定。
節能服務機構承擔示范項目的改造實施工作,鼓勵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模式,為示范項目提供技術咨詢、節能診斷、方案編制、圖紙設計、改造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服務,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利用財政性資金改造的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公共建筑在改造修繕時應當同步實施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先行納入改造計劃。
各類功能的公共建筑用能宜執行省或市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超過能耗限額的項目,可列為近期節能改造的重點。相關限額標準可對照《民用建筑能耗標準》(GB/T51161)、《飯店單位綜合能耗、電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 760)、《商場、超市單位電耗、綜合能耗限額及計算方法》(DB33/ 759)、《醫療機構能耗定額及計算方法》(DB33/T 738)、《普通高等院校能耗定額及計算方法》(DB33/T 737)、《行政機關、場館能耗定額及計算方法》(DB33/T 736)、《杭州市商業綜合體合理用能指南》(杭建科(2021)43號)等國家、地方標準及指南。
(五)鼓勵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的項目需按照《杭州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杭機事[2016]15號)的規定執行。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
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機構的費用可作為單位的能源類費用列支。
二、示范項目申報與實施
(一)申報示范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以棟為最小單位的既有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2.申報項目建筑功能分類包括: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社會寫字樓建筑、商場建筑、賓館飯店建筑、醫療衛生建筑、體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以及工業建設項目中的辦公和輔助建筑等。工業建筑如實際使用功能為公共建筑的,也可納入申報范圍。申報示范項目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統已運行1年以上。
3.申報項目改造內容包括:公共建筑的圍護結構、照明與插座系統、動力系統、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生活熱水供應系統、供配電系統、能耗監測及計量系統、機電控制系統、炊事用能系統、給排水系統、非傳統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應用及其他特殊用電系統等。申報項目應采取1項或多項節能改造內容。
4.申報項目應具備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完整能耗數據的條件,宜提供包括建筑竣工圖紙、能耗賬單、主要用能設備明細及技術參數、運行記錄、維修保養記錄、已采取的節能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資料。
5.申報項目改造內容的開工時間應在2021年1月(含)之后,并承諾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示范驗收,鼓勵申報單位提前完成改造。
6.申報項目應參照現行浙江省《公共建筑用電分項計量系統設計標準》(DB33/1090)設計、安裝建筑能耗監測系統,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接入至杭州市建筑節能信息管理平臺。能耗監測系統采集數據時原則上應包含建筑總能耗和四大分項用能數據,確實無安裝條件的項目經專家論證后可僅采集建筑總能耗。能耗監測系統應保持長期穩定運行。
7.申報單位應為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含有租賃關系的實際使用人),可聯合設計、施工、節能服務機構等單位共同申報。
(二)申報單位在申報示范項目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編寫《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項目改造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改造實施方案》)。鼓勵申報項目按照現行《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開展綠色化改造,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三)申報單位申報示范項目時,應向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1.《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項目申報書》;
2.《改造實施方案》(改造項目涉及改造外圍護結構的,實施方案必須附節能改造施工圖,施工圖必須經圖審機構審查);
3.改造項目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承諾書;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僅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提供)。
5.房產證、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書或其他能證明改造項目建筑面積的測繪資料。
(四)改造后綜合節能率不小于10%的項目,可按折算系數計算后得出折算面積,計算方法如下:
綜合節能率是指項目節能率與項目節水率折算成的節能率之和,其中節水率3.26%折算為節能率1%。
(五)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托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能源審計,并出具《能源審計報告》。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不得參與本項目的節能改造咨詢或建設。
(六)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示范立項評審,評審通過后在本區域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發布示范立項文件。公共機構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改造的,應當按照《杭州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杭機事〔2016〕15號)等規定要求,提交同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備案。
(七)申報項目有以下情況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示范立項:
1.積極利用可再生能源,改造措施包括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導光管采光系統等1項或多項技術的;
2.積極應用綠色建材,使用獲得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的材料和設備的;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改造的;
4.項目預期綜合節能率高于同期其他申報項目的;
5.按照《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GB/T51141)同步開展綠色化改造,綠色建筑自評分達到一星級及以上的;
6.近兩年內開展建筑能源審計,改造前用能能耗超過相關能耗限額標準約束值的;
7.獲得綠色金融、信貸支持的改造項目。
(八)示范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實施過程中有改造措施或預計綜合節能率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按申報、評審等程序調整示范立項文件。
(九)示范項目完工后,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各方主體,在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下、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參與下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經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十)示范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申報單位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入運營期。運營期結束后,由申報單位憑能耗監測系統接入證明、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量核定。
運營期原則上不得少于1年。涉及設備或系統能效的燈具效率、空調系統性能系數、太陽能系統效率等關鍵參數應由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檢測報告。
(十一)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單位申請節能量核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進行節能量核定并出具《節能量核定報告》。
(十二)申報單位向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示范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申請示范項目驗收。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示范項目驗收,驗收通過后予以公布。示范驗收工作原則上應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扶持
(一)申報項目為市、區(縣、市)行政事業單位實施改造的,由市、區(縣、市)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內保障落實改造資金。申報項目為非政府出資改造的,區(縣、市)可視情制定補助政策予以支持。
(二)鼓勵在杭銀行機構對列入各區、縣(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立項計劃的項目建設主體(含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開展綠色低碳信貸支持。銀行機構的貸款支持情況列入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對銀行機構評價內容。
(三)申報項目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可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補助政策。
(四)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國家和市、區(縣、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享受財政資金補助。
四、監督管理
(一)市建委應會同市發改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加強對區、縣(市)示范項目實施情況的督查檢查。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對示范項目的改造方案實施及安全質量監管,推動示范項目建設。
(二)申報單位是示范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應嚴格督促節能診斷、設計、施工等單位落實項目質量安全責任,確保示范項目順利實施。
(三)列入實施計劃的示范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資格。
1.綜合節能率未滿足不小于10%的要求;
2.未按評審通過的改造方案實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變更且未按程序重新進行評審的;
3.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4.未通過工程驗收且拒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示范項目驗收的;
6.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7.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定的。
(四)第三方節能量核定機構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
(一)示范項目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及我市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項目改造實施方案(編寫提綱).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