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創財經》 文 / 張彥
阿特斯陽光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特斯”)是全球主要的光伏組件制造商之一,其核心業務為晶硅光伏組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以光伏組件為基礎,業務向光伏應用解決方案和電站開發及運營領域延伸,阿特斯的光伏應用解決方案包括光伏系統業務、大型儲能系統和光伏電站工程EPC業務。
阿特斯的母公司阿特斯太陽能(CSIQ)早已在納斯達克上市,但其目前面臨著市值水準與融資能力顯著弱于競爭對手,大股東及CEO曾遭SEC指控等諸多困擾,而這或許也是阿特斯選擇回歸A股的原因。
阿特斯此次擬登陸科創板,但《云創財經》IPO課題組注意到,阿特斯此次還未上市業績就已經“變臉”,這也導致了監管層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質疑,此外,報告期內,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激增,這一情形不免令人懷疑其中的原因。
還未上市業績就已變臉
招股書披露,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阿特斯分別實現營業收入244.38億元、216.8億元、232.79億元和120.17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9.22億元、17.53億元、16.13億元和-3.63億元,扣非后凈利潤為14.60億元、18.24億元、10.52億元和-4.54億元。
通過以上數據可見,報告期內,阿特斯的營業收入呈現波動趨勢,而公司的扣非后凈利潤卻自2020年起持續下滑,其中2020年較2019年的扣非后凈利潤下滑幅度高達42.30%。
對于擬IPO企業而言,在重要時間節點時,業績同比下滑30%和50%,分別為兩大審核“紅線”。當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如能提供經審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同時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對上述情況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化趨勢、持續盈利能力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后續核準發行工作,而一旦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或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將超過50%的,則基于謹慎穩妥原則,暫不予安排核準發行事項,待其業績恢復并趨穩后再行處理或安排重新上發審會。
但我們注意到,在經歷了2020年的業績大幅下跌之后,阿特斯預計在2021年還將迎來了更為猛烈的業績“變臉”。公司預計2021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30億元至-3.19億元,與2020年度同比下降高達141%至130%,按審核實例來看,一旦下滑幅度超過50%,按照以往的經驗,企業是不適合上會的,而阿特斯預計的2021年的業績下滑幅度遠超50%的紅線且連續兩年出現業績持續顯著下滑。
阿特斯在上市前夕的重要節點業績卻傳來噩耗,這一情況自然引起了監管的注意,在上交所的多輪問詢中,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遭到了監管的反復問詢,在報告期初還處于盈利狀態的公司卻在臨近上會時出現反轉,阿特斯此輪上會或許是兇多吉少。
第三方回款激增
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對應收入金額分別為17068.64萬元、77968.73萬元和152803.90萬元,包括關聯方代付、金融機構代付及其他回款,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0.70%、3.60%和6.56%。
2020年時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金額激增至15億元,較2018年的1.7億元激增近10倍。
第三方回款對銷售回款的真實性核查造成很大影響,一直是證監會審核的一大重點,依照老的50條的規定,第三方回款最近一期比例不超過5%,那么阿特斯的情況顯然已經犯規,雖然修改過的50條已經取消了5%的限制,但是從審核要求及核查要求上并沒有實質性變化,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占比在2018年時僅0.7%,但到了2020年占比卻突增至6.56%,這不免引起了外界的關注。
對此,阿特斯雖然解釋稱“報告期內發行人第三方回款增加,系偶然因素,發行人的第三方回款真實,不存在虛構交易或調解賬齡的情形,發行人銷售收入真實準確完整,報告期內未發生因第三方回款導致的回款歸屬糾紛。”但這一解釋是否能夠說服發審委,答案即將揭曉。
阿特斯陽光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特斯”)是全球主要的光伏組件制造商之一,其核心業務為晶硅光伏組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以光伏組件為基礎,業務向光伏應用解決方案和電站開發及運營領域延伸,阿特斯的光伏應用解決方案包括光伏系統業務、大型儲能系統和光伏電站工程EPC業務。
阿特斯的母公司阿特斯太陽能(CSIQ)早已在納斯達克上市,但其目前面臨著市值水準與融資能力顯著弱于競爭對手,大股東及CEO曾遭SEC指控等諸多困擾,而這或許也是阿特斯選擇回歸A股的原因。
阿特斯此次擬登陸科創板,但《云創財經》IPO課題組注意到,阿特斯此次還未上市業績就已經“變臉”,這也導致了監管層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質疑,此外,報告期內,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激增,這一情形不免令人懷疑其中的原因。
還未上市業績就已變臉
招股書披露,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阿特斯分別實現營業收入244.38億元、216.8億元、232.79億元和120.17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9.22億元、17.53億元、16.13億元和-3.63億元,扣非后凈利潤為14.60億元、18.24億元、10.52億元和-4.54億元。
通過以上數據可見,報告期內,阿特斯的營業收入呈現波動趨勢,而公司的扣非后凈利潤卻自2020年起持續下滑,其中2020年較2019年的扣非后凈利潤下滑幅度高達42.30%。
對于擬IPO企業而言,在重要時間節點時,業績同比下滑30%和50%,分別為兩大審核“紅線”。當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如能提供經審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同時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對上述情況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化趨勢、持續盈利能力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后續核準發行工作,而一旦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或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將超過50%的,則基于謹慎穩妥原則,暫不予安排核準發行事項,待其業績恢復并趨穩后再行處理或安排重新上發審會。
但我們注意到,在經歷了2020年的業績大幅下跌之后,阿特斯預計在2021年還將迎來了更為猛烈的業績“變臉”。公司預計2021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30億元至-3.19億元,與2020年度同比下降高達141%至130%,按審核實例來看,一旦下滑幅度超過50%,按照以往的經驗,企業是不適合上會的,而阿特斯預計的2021年的業績下滑幅度遠超50%的紅線且連續兩年出現業績持續顯著下滑。
阿特斯在上市前夕的重要節點業績卻傳來噩耗,這一情況自然引起了監管的注意,在上交所的多輪問詢中,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遭到了監管的反復問詢,在報告期初還處于盈利狀態的公司卻在臨近上會時出現反轉,阿特斯此輪上會或許是兇多吉少。
第三方回款激增
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對應收入金額分別為17068.64萬元、77968.73萬元和152803.90萬元,包括關聯方代付、金融機構代付及其他回款,占當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0.70%、3.60%和6.56%。
2020年時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金額激增至15億元,較2018年的1.7億元激增近10倍。
第三方回款對銷售回款的真實性核查造成很大影響,一直是證監會審核的一大重點,依照老的50條的規定,第三方回款最近一期比例不超過5%,那么阿特斯的情況顯然已經犯規,雖然修改過的50條已經取消了5%的限制,但是從審核要求及核查要求上并沒有實質性變化,阿特斯的第三方回款占比在2018年時僅0.7%,但到了2020年占比卻突增至6.56%,這不免引起了外界的關注。
對此,阿特斯雖然解釋稱“報告期內發行人第三方回款增加,系偶然因素,發行人的第三方回款真實,不存在虛構交易或調解賬齡的情形,發行人銷售收入真實準確完整,報告期內未發生因第三方回款導致的回款歸屬糾紛。”但這一解釋是否能夠說服發審委,答案即將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