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排放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同步通過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提交。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排放單位應當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具體內容如下: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助推我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了《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4〕17號)修訂工作,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間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將意見或建議通過郵箱書面反饋至市生態環境局,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李勇、張靖晞;聯系電話:88521763、88521762。
郵箱:cqbeezpq@163.com。
附件: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落實國家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培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工作要求,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助推本市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與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統一管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公平公開、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能源、工業、交通、建筑、大數據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業碳市場建設基礎數據支撐。統計主管部門負責碳市場有關統計數據支撐保障工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碳市場建設和碳排放核查、注冊登記、交易組織等運行經費保障,加強政府碳排放權出讓資金管理。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監管工作。
重慶資源與環境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環交中心)受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本市碳排放單位名錄管理、碳排放配額分配與清繳管理、報告與核查管理等事務工作,負責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復核及核查考評工作,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規則,通過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開展本市碳排放權集中統一注冊登記。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組織開展本市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名錄,對轄區內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及核查、碳排放配額清繳等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兩個機構要求】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遵守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二章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
第六條【納入范圍】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一定規模的,應當列入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單位(以下簡稱排放單位)名錄。
第七條【排放單位責任】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動態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和相關行業溫室氣體排放等情況,確定和動態調整納入本市排放單位名錄的行業范圍及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規模,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施行。本市排放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
第九條【移出管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從本市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未達到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單位規定規模;
(二)因停業、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放溫室氣體;
(三)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第三章 分配與登記
第十條【配額分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管控、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核定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并及時書面通知排放單位。
排放單位對碳排放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一條【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二條【預留配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碳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于有償分配、市場調節等。
第十三條【注冊登記】本市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和碳排放權交易等活動應當在注冊登記系統注冊登記。
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注冊登記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登記。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十四條【交易產品】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其他交易品種。
第十五條【交易主體】排放單位以及符合本市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第十六條【交易方式】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或者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方式。
聯交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發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交易賬戶】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當在聯交所開設交易賬戶,取得交易主體資格。
第十八條【資金結算】碳排放權交易的資金結算由聯交所負責,其中市政府出讓碳排放權的資金結算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資金管理】市政府出讓碳排放權獲得的資金,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交易信息更新】環交中心應當根據聯交所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注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數據交換】環交中心和聯交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
第五章 排放核查與碳排放配額清繳
第二十二條【排放報告】排放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同步通過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提交。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排放單位應當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排放核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排放單位。
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接受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配額清繳】排放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交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當的碳排放配額,履行清繳義務。
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購買碳排放配額用于清繳;碳排放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第二十五條【關停情形清繳規則】排放單位發生排放設施移出本市或者關停等情形的,應履行年度內運營期間相應的清繳義務,其余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減排量使用】排放單位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或本市核證減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使用比例和要求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保留配額的特殊規定】排放單位須保證其履行清繳義務前在注冊登記系統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額數量不少于其免費獲得的年度碳排放配額數量的50%。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信息公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公開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責任追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兩個機構責任追究】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或者有構成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交易監管規定行為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交易主體違規處置】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關于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三條【核查考評】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考評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及時披露考評結果和黑名單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排放單位處理】排放單位未全部按照規定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接受核查和碳排放配額清繳等義務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開通報其違規行為;
(二)約談單位負責人;
(三)三年以內不得享受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
(四)三年以內不得參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評先評優活動;
(五)排放單位屬本市國有企業的,將其違規行為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六)對下一年度免費發放的碳排放配額進行扣減,扣減比例為10%;
(七)將其違規行為納入銀行征信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及環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銜接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四)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交易主體通過交易機構對碳排放配額等產品進行公開買賣的行為。
(五)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六)本市核證減排量:是指按本市規定進行量化核證,并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三十七條【頒布實施】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排放單位應當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具體內容如下: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助推我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了《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4〕17號)修訂工作,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間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將意見或建議通過郵箱書面反饋至市生態環境局,逾期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李勇、張靖晞;聯系電話:88521763、88521762。
郵箱:cqbeezpq@163.com。
附件: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落實國家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培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工作要求,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助推本市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與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統一管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公平公開、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能源、工業、交通、建筑、大數據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業碳市場建設基礎數據支撐。統計主管部門負責碳市場有關統計數據支撐保障工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碳市場建設和碳排放核查、注冊登記、交易組織等運行經費保障,加強政府碳排放權出讓資金管理。金融、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監管工作。
重慶資源與環境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環交中心)受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本市碳排放單位名錄管理、碳排放配額分配與清繳管理、報告與核查管理等事務工作,負責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復核及核查考評工作,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規則,通過本市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開展本市碳排放權集中統一注冊登記。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規則,組織開展本市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名錄,對轄區內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及核查、碳排放配額清繳等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兩個機構要求】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遵守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二章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
第六條【納入范圍】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一定規模的,應當列入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單位(以下簡稱排放單位)名錄。
第七條【排放單位責任】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動態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和相關行業溫室氣體排放等情況,確定和動態調整納入本市排放單位名錄的行業范圍及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規模,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施行。本市排放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
第九條【移出管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從本市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未達到本市溫室氣體排放單位規定規模;
(二)因停業、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放溫室氣體;
(三)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第三章 分配與登記
第十條【配額分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管控、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核定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并及時書面通知排放單位。
排放單位對碳排放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一條【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二條【預留配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碳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于有償分配、市場調節等。
第十三條【注冊登記】本市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和碳排放權交易等活動應當在注冊登記系統注冊登記。
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注冊登記系統中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登記。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十四條【交易產品】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其他交易品種。
第十五條【交易主體】排放單位以及符合本市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
第十六條【交易方式】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或者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方式。
聯交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發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交易賬戶】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應當在聯交所開設交易賬戶,取得交易主體資格。
第十八條【資金結算】碳排放權交易的資金結算由聯交所負責,其中市政府出讓碳排放權的資金結算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資金管理】市政府出讓碳排放權獲得的資金,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交易信息更新】環交中心應當根據聯交所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注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數據交換】環交中心和聯交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數據及時、準確、安全交換。
第五章 排放核查與碳排放配額清繳
第二十二條【排放報告】排放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書面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同步通過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報送系統提交。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排放單位應當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排放核查】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排放單位。
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接受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配額清繳】排放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提交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當的碳排放配額,履行清繳義務。
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購買碳排放配額用于清繳;碳排放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第二十五條【關停情形清繳規則】排放單位發生排放設施移出本市或者關停等情形的,應履行年度內運營期間相應的清繳義務,其余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減排量使用】排放單位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或本市核證減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使用比例和要求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保留配額的特殊規定】排放單位須保證其履行清繳義務前在注冊登記系統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額數量不少于其免費獲得的年度碳排放配額數量的50%。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信息公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公開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責任追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兩個機構責任追究】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有關商業秘密或者有構成其他違反國家和本市交易監管規定行為的,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交易主體違規處置】交易主體違反本辦法關于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環交中心和聯交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三條【核查考評】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考評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及時披露考評結果和黑名單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排放單位處理】排放單位未全部按照規定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接受核查和碳排放配額清繳等義務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開通報其違規行為;
(二)約談單位負責人;
(三)三年以內不得享受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
(四)三年以內不得參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評先評優活動;
(五)排放單位屬本市國有企業的,將其違規行為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六)對下一年度免費發放的碳排放配額進行扣減,扣減比例為10%;
(七)將其違規行為納入銀行征信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及環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銜接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四)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交易主體通過交易機構對碳排放配額等產品進行公開買賣的行為。
(五)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六)本市核證減排量:是指按本市規定進行量化核證,并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三十七條【頒布實施】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