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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氣售價35元、補貼20元/kg:廣州黃埔區發布氫能補貼新政

   2021-07-05 氫能觀察43060
核心提示:6月28日,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
 6月28日,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通知。

《實施細則》表示:

1.在投資落戶扶持上:

對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新投資的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項目備案證載明的計劃竣工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臺運營,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扶持。

符合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要求并獲得國家示范扶持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給予扶持。

2.在產業園扶持上:

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給予一次性25萬元補貼,每年按照運營管理機構實際運營費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運營補貼,運營補貼期限最多3年。其中,引進氫能企業10家以下的氫能產業園每年最高運營補貼50萬元,引進氫能企業超過10家的每年最高運營補貼100萬元。

3.在加氫站扶持上:

對加氫站運營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2021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kg的,補貼20元/kg;2022-2023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kg的,補貼15元/kg。

以下為《實施細則》原文: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1〕7號)(簡稱“辦法”),便于政策實施,明確辦法中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

(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生態環境類犯罪;

(三)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且三年內沒有被相關部門公示的失信行為。

建立年限未滿“一年”、“三年”的企業或機構參照本辦法適用。

第三章 投資落戶扶持

第三條 對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新投資的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項目備案證載明的計劃竣工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臺運營,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扶持。

符合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要求并獲得國家示范扶持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給予扶持。符合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要求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是指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規定的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關鍵領域的零部件生產項目,其生產產品技術水平位居全國同類產品前5并符合財建〔2020〕394號中國家示范其他相關要求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

同一企業或機構獲得投資落戶扶持最高1億元。

第四條 申請投資落戶扶持的企業或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投資重大項目發生在辦法有效期內(以投資項目備案證日期為準)。

(二)新投資的重點項目在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項目備案證等文件約定時間內完成竣工、投產或運營。

第五條 累計扶持次數最多3次,再次申請投資落戶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增加后給予差額扶持,計算公式為:當次扶持金額=當次符合檔次的扶持金額-往次已獲得的扶持總額。每家企業或機構獲得投資落戶扶持金額累計最高1億元。

已享受其他政策項目落戶獎、固投扶持的企業或機構,不再享受本條款或補本條款差額。

第六條 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稅計算,按新企業注冊之日起或新項目立項備案登記之日起開始核算,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主要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購置設備款。

(三)按約定完成竣工,是指在辦法有效期內,項目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項目)、《投資協議》(租賃廠房或物業的項目)約定的時間,或項目備案證載明的計劃竣工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和竣工驗收。

(四)按約定時間內投產(運營),是指辦法有效期內項目實際投產(運營)時間早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地項目)、《投資協議》(租賃廠房或物業的項目)約定的投產(運營)時間。

第四章 研發機構認定扶持

第七條 對國家級和省級氫能研發機構或檢驗檢測機構給予資助,其中,對經省級部門認定的機構給予50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部委認定的機構給予1000萬元資助。對同一機構先后獲得省級和國家級認定的,以補差額的方式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助。

第五章 行業協會扶持

第八條 對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每家協會最高補貼100萬元。該項補貼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行業協會扶持的活動經費補貼范圍包括:協會工作人員經費、專家咨詢費、信息資料費、會議費、其他與委托任務直接相關的費用等,申報需提交上一年度相關合同、發票、繳費記錄。若實際發生的活動經費低于補貼金額,以實際發生的活動經費總數進行補貼。

第十條 本辦法中氫能領域行業協會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址在本區,為氫能企業提供氫能領域的技術研發、政策建議、標準規范、應用示范推廣、技術培訓和創業支撐等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

(二)具有專職人員3人以上;

(三)入會氫能企業超過20家,其中研發機構不低于5家;

(四)補貼年度需組織2次以上氫能領域行業會議。

第六章 產業園扶持
第十一條 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給予一次性25萬元補貼,每年按照運營管理機構實際運營費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運營補貼,運營補貼期限最多3年。其中,引進氫能企業10家以下的氫能產業園每年最高運營補貼50萬元,引進氫能企業超過10家的每年最高運營補貼100萬元。該款補貼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運營補貼范圍包括:人員費用、活動費用、其他與運營管理直接相關的費用等。

第十二條 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按每引進1家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且入園后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給予5萬元扶持,每年最高給予100萬元扶持。引進企業不得重復計算。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二條引進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本區認定的氫能產業園或其他載體,租用辦公、生產用房且自用的,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生產用房按10元/平/月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期最多3年,補貼期在辦法有效期內。該款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租賃辦公、生產用房補貼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機構實際租賃辦公、生產用房(以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上明確的租金起算時間為準)的次年。

本款所稱租用辦公、生產用房是企業租賃且自用的辦公、生產房屋(實際以第三方機構測量為準),不包括倉庫及附屬食堂、車庫、公攤面積。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生產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閑置,不得擅自轉變辦公、生產場地用途。

第十五條 本辦法氫能產業園是指登記地址在本區,集聚6家以上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氫能企業或機構的,由統一運營管理機構為園區內企業或機構提供招商、運營及統計等各類綜合管理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相對獨立且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場地的園區。入駐氫能產業園企業或機構以氫能產業為主營范圍的需達70%以上。

入園后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是指注冊地址和實際運營地址均為產業園內同一地址,以營業執照和房屋租賃協議日期為準均滿一年以上,且正常繳納員工社保一年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

其他載體是指載體空間均為氫能企業或機構租用,但不滿足氫能產業園認定條件的經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的載體,入駐該類載體享受租金補貼的企業或機構需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且進入載體后正常經營一年以上。
第七章 加氫站扶持

第十六條 對辦法有效期內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以上的加氫站進行補貼。其中,屬于油、氫、氣、電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每站補助250萬元;獨立占地固定式加氫站,每站補助200萬元;撬裝式加氫站,每站補助50萬元。

每站加氫站銷售氫氣獲得的上級財政補貼總額超過500萬元或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50%,則區補貼部分不再發放;如獲得上級財政補貼低于500萬元且低于加氫站固定資產50%,則按兩者之差發放補貼。

第十七條 對加氫站運營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2021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kg的,補貼20元/kg;2022-2023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于30元/kg的,補貼15元/kg。

每站加氫站銷售氫氣獲得的各級運營補貼合計不超過上述限度,如獲得上級運營補貼低于本辦法上述限度,則按兩者之差發放運營補貼;如獲得上級運營補貼等于或高于本辦法上述限度,則區補貼部分不再發放。

第十八條 加氫站運營補貼主體為區內加氫站,補貼的氫氣量為購置由區內企業提供氫燃料電池整車核心零部件(占整車的價格比不低于60%)的氫燃料電池整車,且由區內企業和機構所有的已登記的在區內運營的氫燃料電池物流車、環衛車等車輛或區內運營線路的燃料電池公交車等使用的氫氣量。

第十九條 加氫站運營補貼依據加氫流水記錄、加氫費用發票初步核定,并與車輛行駛里程、百公里氫耗技術參數指標綜合計算印證,兩者取低值作為補貼費用計算依據,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核查后確定扶持金額。

第二十條 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加氫站:為氫能源車輛的儲氫瓶提供充裝氫燃料服務的專門場所,包括自用、商業化運營或公共服務用途的加氫站和綜合能源補給站。

(二)綜合能源補給站:包括加氫能力以外,至少包括油、氣、電等任意一項加注能力的能源站點。

第八章 資金配套扶持

第二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獲得國家、省、市資助的,并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申報且在本區建設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資金配套扶持:分別按照項目獲得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補助資金的100%、70%、50%予以資金配套,每個項目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區級配套資金的使用范圍原則上參照上級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資金配套扶持需在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年內提出配套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章 金融扶持

第二十三條 對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的用于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限,按該筆貸款應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補貼,補貼利息總額不超過同期LPR利率計算所得利息數額,在辦法有效期內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3年,每家企業每年貼息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申請銀行貸款貼息時,應在貸款滿一個完整年度(即12個月),并按期歸還銀行利息后6個月內申請前一年度的貸款貼息;不滿一個完整年度的,應在貸款期滿6個月,并按期歸還銀行利息后6個月內申請貸款貼息。

銀行貸款貼息申請企業提供貸款資料并核算相關數據后予以兌現。一份貸款合同只享受一次貸款貼息,企業申請貼息的貸款項目必須是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審批并實現投放,具體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銀行貸款發放憑證日期為準。

第二十五條 對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且風險投資款應已實際到賬滿12個月(自風險投資款實際到賬日起計算)的種子期、初創期的氫能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500萬元。種子期、初創期氫能企業是指自企業注冊設立之日起到與風險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3年,且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三章至第九章扶持均采用后補助方式進行;申請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由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實質審核,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并負責資金兌現。

第二十七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納入區發展改革部門年度預算。資金的審批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本實施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實質審核。

第二十九條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相關資金,相關資金應當按照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或按項目任務管理書約定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濫用扶持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況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資金,轉移或挪用資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條 企業弄虛作假騙取項目資金,以及違反相關承諾拒不退回項目資金的,項目資金主管部門依法將該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將企業列為信用黃埔網失信懲戒對象,并依法在政府信用網站公示,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本辦法項目資金申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本辦法涉及的營業收入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本辦法所涉及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最終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本辦法及本實施細則中“以上(下)”包括本數,“不滿”“超過”不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1日。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埔發改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標簽: 氫氣 氫能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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