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信部18日消息,為推動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智能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擴大應用,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按照《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工作部署,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鄉村振興局決定組織開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工作。
試點示范內容
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臺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
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大數據、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為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申報條件
示范企業
申報主體為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制造企業、系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等,并符合以下條件:
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于2年;
具有較強的智能光伏技術研發能力或創新服務能力;
已提供先進、成熟的市場化應用產品、服務或系統;
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
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示范項目
申報主體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制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系;
在工業園區、建筑及城鎮、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光伏電站、光伏扶貧及其他領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應用;
采用不少于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筑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少于0.1MW;
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具備長期運營能力,有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有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組織實施
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信部官網下載),規范填寫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鄉村振興(扶貧)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企業和項目,出具推薦函。優先考慮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光伏“領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業和項目、光伏儲能應用項目、建筑光伏一體化應用項目(BIPV)。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5家,示范項目不超過8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3家,示范項目不超過5個。各地推薦的示范企業及項目要嚴格控制數量,超過推薦數量的不予受理。
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2021年4月15日前將推薦函連同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通過EMS或機要交換至工信部(電子信息司)。
工信部會同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對申報的企業、項目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予以正式發布。
管理和激勵措施
工信部聯合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建立工作機制,加大對示范企業、示范項目的宣傳推介力度,提升試點示范影響力,擴大示范帶動效應。組織對示范企業、項目開展評估考核并對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大對試點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標準、項目、資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和推廣應用。
示范企業、示范項目應貫徹落實《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努力樹立行業標桿,切實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試點示范內容
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業,包括能夠提供先進、成熟的智能光伏產品、服務、系統平臺或整體解決方案的企業。
支持建設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項目,包括應用智能光伏產品,融合大數據、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為用戶提供智能光伏服務的項目。
申報條件
示范企業
申報主體為智能光伏領域的產品制造企業、系統集成企業、軟件企業、服務企業等,并符合以下條件:
應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注冊時間不少于2年;
具有較強的智能光伏技術研發能力或創新服務能力;
已提供先進、成熟的市場化應用產品、服務或系統;
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業推廣模式和盈利模式;
具備豐富的智能光伏項目建設經驗。
示范項目
申報主體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是相關應用單位、制造企業、項目所在園區、第三方集成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及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務內容、貼近地區發展實際的智能光伏應用或服務體系;
在工業園區、建筑及城鎮、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光伏電站、光伏扶貧及其他領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應用;
采用不少于3類智能光伏產品(原則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提供)或服務,提供規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務;對建筑及城鎮領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體化應用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少于0.1MW;
具備靈活的服務擴展能力,具備長期運營能力,有持續運營和盈利的創新模式,具有不斷完善服務能力和豐富服務內容的發展規劃。
組織實施
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信部官網下載),規范填寫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申報書,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能源、鄉村振興(扶貧)主管部門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企業和項目,出具推薦函。優先考慮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光伏“領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業和項目、光伏儲能應用項目、建筑光伏一體化應用項目(BIPV)。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5家,示范項目不超過8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示范企業不超過3家,示范項目不超過5個。各地推薦的示范企業及項目要嚴格控制數量,超過推薦數量的不予受理。
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2021年4月15日前將推薦函連同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通過EMS或機要交換至工信部(電子信息司)。
工信部會同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對申報的企業、項目進行評選。評選結果在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對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項目予以正式發布。
管理和激勵措施
工信部聯合住建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鄉村振興局建立工作機制,加大對示范企業、示范項目的宣傳推介力度,提升試點示范影響力,擴大示范帶動效應。組織對示范企業、項目開展評估考核并對智能光伏試點示范名單進行動態調整。
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大對試點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從政策、標準、項目、資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示范項目建設和推廣應用。
示范企業、示范項目應貫徹落實《智能光伏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8-2020年)》,努力樹立行業標桿,切實發揮示范帶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