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近日發布《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100%確定地方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標準。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財政局
2020年9月16日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佛府辦函〔2020〕1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燃料電池汽車是一種以車載燃料電池裝置產生的電力作為動力的汽車,燃料類型包括:氫氣、甲醇、天然氣等。本辦法所指燃料電池汽車僅限氫燃料電池汽車。車輛類型包括乘用車、客車、貨車等。
第三條補貼范圍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間在我市購買或直接向生產廠家購買且在我市依法初次注冊登記并符合我市補貼條件的燃料電池汽車(公交車按照《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等3部門關于修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佛發改新能〔2020〕15號)執行)。
第四條補貼標準
我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100%確定地方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標準。各級財政對車輛購置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的60%扣除上級補貼后再按比例計算市、區的財政補貼金額。
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車輛獲得行駛證日期對應政策執行: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規定執行;
(二)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 號)規定執行;
(三)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間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第五條補貼申報主體和責任
(一)申報主體:原則上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對象為燃料電池汽車消費者,申報主體為消費者。若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在銷售燃料電池汽車時按照扣減地方財政補貼金額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的(應在車輛銷售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注明車輛總價、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標準以及消費者實付價格,并據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在本市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則申報主體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經核定無誤后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
(二)申報主體責任:
1.申報主體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2.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須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如實提供在我市銷售車型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情況。
第六條補貼申請車輛須滿足的條件
(一)納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可獲得國家補貼;
(二)在我市初次注冊登記且未提檔過戶異地(佛山市以外地區),申報地以車主企業注冊地或車主身份證(居住證)地址所在區劃分。
(三)車主為企業時,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達到2萬公里。
(四)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車載終端、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第七條補貼申請材料
(一)申報主體為消費者時須提供:
1.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附件3);
3.車主企業營業執照或車主身份證(居住證)、車輛購銷合同(含補充協議)、購車發票、行駛證、銀行卡(用于領取補貼);
4.車輛應獲國家補貼標準的佐證材料;
5.車主為企業時還須提供車輛行駛里程佐證材料。
(二)申報主體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時須提供:
1.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確認表(附件2);
3.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附件3);
4.申報主體企業營業執照、車主企業營業執照或車主身份證(居住證)、車輛購銷合同(含補充協議)、購車發票、行駛證、銀行卡(用于領取補貼);
5.車輛應獲國家補貼標準的佐證材料;
6.車主為企業時還須提供車輛行駛里程佐證材料。
第八條補貼申請流程
(一)區發展改革局組織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開展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工作。
(二)申報主體應按照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申請材料通過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政府扶持企業資金綜合服務平臺https://fsfczj.foshan.gov.cn)在線進行申報。其中,車輛銷售上牌后可按申請撥付部分補貼資金,原則上不高于地方補貼總額的50%,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
《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發布之日后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之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并在清算時扣回預撥資金。
第九條資金績效目標
通過資金扶持符合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支持我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我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條資金分配和下達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資金構成,市、區按照2:8比例共同對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進行補助。市發展改革局結合各區燃料電池汽車實際推廣情況和市級負擔比例編制資金預算,采用因素法制定并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任務清單。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資金審核和撥付
各區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審批、清算并撥付使用市級補貼資金。區發展改革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在佛山扶持通、各區門戶網站上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撥付手續完成10個工作日內須將市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結余資金可由市財政局調劑用于后續年度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缺口資金由各區自籌解決。市、區應加快落實資金配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時足額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一)市發展改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審計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獲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和個人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三)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對于惡意騙補的申報主體依照相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將收回相應財政補貼資金,并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2.對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將收回相應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3.對協助申報主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4.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按申請獲得部分補貼資金后,在規定年限內未達到相關里程要求的車輛,申報主體須在規定年限屆滿三個月內向發放資金的區發展改革局報告,并退回相應財政補貼資金,若不主動報告、不退回資金的,按惡意騙補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失信懲戒。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包括: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主體、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三)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主體、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扶持金額等。
(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六)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及實際,研究制定區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抄送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申報主體應在達到補貼條件后2年內申報;在本辦法實施前達到補貼條件的,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進行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視為放棄申領補貼資格。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其間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則執行國家、省的政策。
附件:1.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表1、表2)
2.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確認表
3.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財政局
2020年9月16日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佛府辦函〔2020〕1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燃料電池汽車是一種以車載燃料電池裝置產生的電力作為動力的汽車,燃料類型包括:氫氣、甲醇、天然氣等。本辦法所指燃料電池汽車僅限氫燃料電池汽車。車輛類型包括乘用車、客車、貨車等。
第三條補貼范圍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間在我市購買或直接向生產廠家購買且在我市依法初次注冊登記并符合我市補貼條件的燃料電池汽車(公交車按照《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等3部門關于修訂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佛發改新能〔2020〕15號)執行)。
第四條補貼標準
我市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對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100%確定地方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標準。各級財政對車輛購置補貼總額(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的6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的60%扣除上級補貼后再按比例計算市、區的財政補貼金額。
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車輛獲得行駛證日期對應政策執行: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規定執行;
(二)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 號)規定執行;
(三)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間國家補貼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第五條補貼申報主體和責任
(一)申報主體:原則上我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對象為燃料電池汽車消費者,申報主體為消費者。若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在銷售燃料電池汽車時按照扣減地方財政補貼金額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的(應在車輛銷售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注明車輛總價、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標準以及消費者實付價格,并據不含任何補貼的實際銷售價格在本市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則申報主體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經核定無誤后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
(二)申報主體責任:
1.申報主體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2.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須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如實提供在我市銷售車型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情況。
第六條補貼申請車輛須滿足的條件
(一)納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可獲得國家補貼;
(二)在我市初次注冊登記且未提檔過戶異地(佛山市以外地區),申報地以車主企業注冊地或車主身份證(居住證)地址所在區劃分。
(三)車主為企業時,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達到2萬公里。
(四)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車載終端、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第七條補貼申請材料
(一)申報主體為消費者時須提供:
1.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附件3);
3.車主企業營業執照或車主身份證(居住證)、車輛購銷合同(含補充協議)、購車發票、行駛證、銀行卡(用于領取補貼);
4.車輛應獲國家補貼標準的佐證材料;
5.車主為企業時還須提供車輛行駛里程佐證材料。
(二)申報主體為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時須提供:
1.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確認表(附件2);
3.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附件3);
4.申報主體企業營業執照、車主企業營業執照或車主身份證(居住證)、車輛購銷合同(含補充協議)、購車發票、行駛證、銀行卡(用于領取補貼);
5.車輛應獲國家補貼標準的佐證材料;
6.車主為企業時還須提供車輛行駛里程佐證材料。
第八條補貼申請流程
(一)區發展改革局組織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開展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工作。
(二)申報主體應按照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申請材料通過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政府扶持企業資金綜合服務平臺https://fsfczj.foshan.gov.cn)在線進行申報。其中,車輛銷售上牌后可按申請撥付部分補貼資金,原則上不高于地方補貼總額的50%,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
《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發布之日后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之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并在清算時扣回預撥資金。
第九條資金績效目標
通過資金扶持符合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支持我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我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條資金分配和下達
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資金構成,市、區按照2:8比例共同對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進行補助。市發展改革局結合各區燃料電池汽車實際推廣情況和市級負擔比例編制資金預算,采用因素法制定并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及任務清單。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資金審核和撥付
各區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審批、清算并撥付使用市級補貼資金。區發展改革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在佛山扶持通、各區門戶網站上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撥付手續完成10個工作日內須將市級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結余資金可由市財政局調劑用于后續年度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缺口資金由各區自籌解決。市、區應加快落實資金配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時足額發放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一)市發展改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審計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獲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和個人要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三)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出現以下情形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對于惡意騙補的申報主體依照相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將收回相應財政補貼資金,并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2.對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將收回相應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3.對協助申報主體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4.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按申請獲得部分補貼資金后,在規定年限內未達到相關里程要求的車輛,申報主體須在規定年限屆滿三個月內向發放資金的區發展改革局報告,并退回相應財政補貼資金,若不主動報告、不退回資金的,按惡意騙補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失信懲戒。
第十三條信息公開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包括: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主體、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三)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主體、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情況,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扶持金額等。
(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六)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及實際,研究制定區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抄送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申報主體應在達到補貼條件后2年內申報;在本辦法實施前達到補貼條件的,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進行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視為放棄申領補貼資格。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其間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而產生不一致的,則執行國家、省的政策。
附件:1.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表1、表2)
2.佛山市燃料電池汽車財政補貼確認表
3.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