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征求《山西獨立儲能和用戶可控負荷參與電力調峰市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意見的函,文件指出獨立儲能準入條件為不小于20MW/40MWh,其中獨立儲能市場主體申報價格750元-950元/MWh。
對于獨立儲能市場主體,電力調度機構在下一次深調充電調用前,視電網運行情況安排放電。獨立儲能市場主體充放電過程中產生的損耗由獨立儲能企業自行承擔,損耗電量電價按照政府確定燃煤標桿電價向電網企業支付。
獨立儲能和用戶可控參與電力調峰交易月度總費用等于月內所有獨立儲能和用戶可控負荷市場主體的補償收益之和,由新能源企業、火電企業、批發側用戶市場主體分攤。新能源企業按上網電量比例承擔發電側分攤責任,批發側市場主體按用電量比例承擔用戶側市場化電量分攤責任。
關于征求《山西獨立儲能和用戶可控負荷參與電力調峰市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意見的函
對于獨立儲能市場主體,電力調度機構在下一次深調充電調用前,視電網運行情況安排放電。獨立儲能市場主體充放電過程中產生的損耗由獨立儲能企業自行承擔,損耗電量電價按照政府確定燃煤標桿電價向電網企業支付。
獨立儲能和用戶可控參與電力調峰交易月度總費用等于月內所有獨立儲能和用戶可控負荷市場主體的補償收益之和,由新能源企業、火電企業、批發側用戶市場主體分攤。新能源企業按上網電量比例承擔發電側分攤責任,批發側市場主體按用電量比例承擔用戶側市場化電量分攤責任。
關于征求《山西獨立儲能和用戶可控負荷參與電力調峰市場交易實施細則(試行)》意見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