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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對《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征求意見

   2020-02-27 國家能源局46250
核心提示: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對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信息披露的內
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對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信息披露的內容等方面進行說明。

關于征求《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指導和規范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電監會14號令)等文件要求,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自公開之日起有效期30日。

聯系人:王沛然

聯系方式:010-66597338

郵箱:wangpr160@126.com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2月24日

附件: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電監會14號令)等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及各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電力現貨交易地區的信息披露。未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加強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不斷豐富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主體是指參與電力市場的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體向社會公眾、行業內其他市場主體提供與電力現貨市場相關數據和信息的行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

第五條 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及時、準確、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則。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充分披露,涉密市場信息應嚴格保密,市場干預信息應及時封存。

第六條 信息披露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信息披露主體須對不愿披露的信息提供詳細分析說明,通過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可免除披露。附件為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基本內容,可根據市場主體申請擴增相關內容。

第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的管理,為信息披露主體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信息披露主體根據本辦法規定,按照標準格式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應信息。

第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平臺上發布相關信息。信息披露平臺原則上以電力交易機構現有信息平臺為基礎,未設立信息披露平臺的電力交易機構,應盡快設立。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九條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電力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

(一)公眾信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發布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文件等數據和信息;

(二)公開信息:指符合相關保密規定前提下,向市場成員發布的數據和信息;

(三)私有信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

(四)依申請披露信息:指僅在履行申請、審核程序后向特定申請人披露的數據和信息。

第一節 發電企業

第十條 發電企業應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所屬發電集團、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信用代碼、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電源類型、裝機容量、所在地區等。(公眾信息)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公眾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公眾信息)

(四)電廠機組信息,包括電廠調度名稱,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編號,機組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機組臺數及編號,單機容量,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等。(公開信息)

第十一條 發電企業應披露的運營信息包括:

(一)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上下調報價、機組啟動費用、機組空載費用等。(私有信息)

(二)機組爬坡速率、機組邊際能耗曲線、機組最小開停機時間、機組預計并網時間、機組啟停出力曲線、機組調試計劃曲線、機組出力約束信息、電廠機組調峰、調頻、調壓等機組性能參數。(私有信息)

(三)機組運行情況,包括出力及發電量、機組檢修及設備改造計劃,機組出力受限情況等。(私有信息)

(四)新能源發電企業日前、實時發電預測。(私有信息)

(五)發電企業燃料、燃氣供應情況、存儲情況、燃料供應風險等。(私有信息)

(六)水電企業來水情況、水庫運行情況。(私有信息)

第二節 售電公司

第十二條 售電公司應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售電公司類型、工商注冊時間、注冊資本金、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信用承諾書、資產總額等。(公眾信息)

(二)符合售電公司市場準入要求的從業人員總體情況等。(公眾信息)

(三)企業變更情況,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公眾信息)

(四)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公眾信息)

(五)履約保函繳納信息(如有)。(公開信息)

(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披露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配電網電壓等級、配電區域等信息。(公開信息)

(七)股權結構、企業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相關證明材料、資產總額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等。(私有信息)

第十三條 售電公司應披露的運營信息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開信息)

(二)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與代理用戶簽訂的相關合同或協議信息、與發電企業簽訂的交易合同信息。(私有信息)

第三節 電力用戶

第十四條 電力用戶應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行業分類、用戶類別(大用戶或一般用戶)、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主營業務、所屬行業、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等。(公眾信息)

(二)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公眾信息)

(三)企業用電用電類別、接入地區、信用情況等。(公開信息)

(四)企業用電電壓等級、供電方式、自備電源(如有)、最大變壓器容量等。(私有信息)

(五)電力用戶用電信息,包括用電戶號、用電戶名、結算戶號、用電性質以及計量點信息、用戶電量信息等。(私有信息)

(六)電力用戶運營信息: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批發用戶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私有信息)

第四節 電網企業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方式、供電區域、輸配電價格、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核定的輸配電線損率等。(公眾信息)

(二)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公眾信息)

(三)市場結算收付費總體情況及市場主體欠費情況。(公開信息)

(四)非市場化用戶的總購電量、總售電量,電網代理非市場用戶的購銷價差等。(公開信息)

第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披露的市場信息包括:

(一)電網基本情況,包括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的示意圖、各類型發電機組裝機總體情況,發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公開信息)

(二)電網設備信息,包括線路、變電站等輸變電設備規劃、投產、退出和檢修情況。(公開信息)

(三)采用節點電價的現貨地區,應披露用于市場出清的電力系統市場模型及相應邊界條件,包括網架拓撲結構、運行約束限制參數、輔助服務需求等。(依申請披露信息)

第五節 市場運營機構

第十七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機構全稱、機構性質、聯系方式、辦公地址、網站網址、組織機構、業務流程、服務指南等。(公眾信息)

(二)企業機構工商注冊時間、股權結構、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公眾信息)

第十八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披露的規則、報告信息包括:

(一)電力市場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公眾信息)

(二)電力市場規則類信息,包括交易規則、現貨交易相關收費標準,制定、修訂市場規則的過程中涉及的解釋性文檔,對市場主體問詢的答復等。(公眾信息)

(三)政府定價類信息,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其他市場相關收費標準等。(公眾信息)

(四)公告類信息,包括電力交易機構財務審計報告、市場信息披露報告等定期報告、違規行為通報、市場干預情況、第三方校驗報告等。(公開信息)

(五)信用評價類信息,包括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電力用戶拖欠電費情況、售電公司違約情況等。(公開信息)

(六)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公眾信息)

第十九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披露的市場信息包括:

(一)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種、交易主體、交易規模、交易方式、交易準入條件、交易時間安排、交易開始時間及終止時間、交易參數、交易約束信息、交易其他準備信息等。(公開信息)

(二)交易品種及適用范圍、交易機制及操作說明。(公開信息)

(三)交易計劃及其實際執行情況等。(公開信息)

(四)市場主體申報信息和交易結果,包括參與交易的主體數量、交易總申報電量、成交的主體數量、安全校核意見、最終成交電量。(公開信息)

(五)市場邊界信息,包括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輸電通道可用容量,必開必停機組組合,非市場機組出力曲線、抽蓄電站的蓄水水位等。(公開信息)

(六)市場參數信息,包括市場出清模塊運行參數、約束松弛懲罰因子、節點分配因子及其確定方法等。(公開信息)

(七)預測信息,包括系統負荷預測、可再生能源出力預測,水電入庫、出庫、區間來水流量(非龍頭電站)預測及發電計劃等,任何預測類信息都應在實際運行后一天內發布對應的實際值。(公開信息)

(八)運行信息,包括實際負荷、系統備用信息,重要通道實際輸電情況、實際運行網絡斷面約束情況及其影子價格情況、聯絡線潮流,發電機組檢修計劃執行情況、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執行情況等。(公開信息)

(九)市場干預情況原始日志,包括干預時間、負責人、干預操作。(公開信息)

第二十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披露的現貨出清信息包括:

(一)市場出清類信息,包括出清電價(節點電價市場應披露所有節點的節點電價以及節點電價的各個分量)、出清電量、調頻容量價格和調頻里程價格,備用需求總量、備用價格等。(公開信息)

各市場主體的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私有信息)

各市場主體日清算單、月結算單、電費結算依據。(私有信息)

(二)結算類信息,包括每個交易時段的結算明細,輔助服務費用,不平衡資金明細及每項不平衡資金的分攤方式等。(公開信息)

第六節 依申請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條 依申請披露信息納入特定管理流程,由申請人發起申請,經第一責任單位審核通過后,申請人簽署保密協議后獲取相關信息。

(一)申請人條件:申請人應為參與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

(二)申請表:申請人需書面向審核單位提供申請表,至少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申請信息內容、申請信息必要性說明、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密協議:任何被授權獲取依申請披露信息的申請人均須簽訂保密;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披露信息相關流程:

(一)申請審核單位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應聯系申請人簽署保密協議并披露相關信息。如申請審核單位認定申請不通過或披露信息范圍需要調整,申請審核單位應10個工作日內書面提供解釋說明,申請人如對此有異議進入爭議調解流程。

(二)如果申請審核單位不能在上述10個工作日內合理準備并披露相關信息,申請審核單位必須向申請人說明延期披露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納入延期流程的依申請披露信息披露申請應在信息披露平臺上進行專欄披露,披露內容包括申請人、申請時間和當前審核狀態。

第七節 擴增信息披露范圍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可申請擴增市場信息披露范圍:

(一)擴增信息披露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詳細描述所要求的信息,說明申請擴增信息的目的,說明所需信息的時間跨度,申請人的聯絡信息。

(二)擴增信息披露申請將發送至電力交易中心指定的信息聯系人,電力交易中心網站上應公開信息聯系人的聯系方式。

(三)信息聯系人應在收到擴增信息披露申請5個工作日內通知所有受影響的主體,在15個工作日內形成對該申請的初步意見,分為同意披露和無法達成一致、進入爭議調解程序兩種選項。

(四)信息聯系人應跟蹤所有的正式信息披露申請,并每月向市場管理委員會出具報告,說明每項申請的性質和對該項申請的響應情況。

(五)任何正式的市場信息披露范圍擴增申請都應通過信息披露平臺上專欄公示,公示最晚應在初步意見形成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主體、申請時間、要求披露的內容、審核結果(是否擴增)以及原因。

第八節 其他

第二十四條 經電力用戶許可后,市場運營機構應允許售電公司可以訪問電力用戶歷史用電曲線等私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場成員發現披露信息有誤或需要變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勘誤或變更。

第二十六條 信息披露應采用可導出的、常規文件格式的文檔或數據接口等易于使用的形式。

第二十七條 如果各電力市場已編制完成爭議調解規則,采用相應規則。未形成爭議調解規則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市場管理委員會形成專家組協調。爭議協調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申請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按季度向市場主體出具信息披露報告,內容應至少涵蓋市場透明度、重點違規情況、市場干預情況三個方面。

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二十九條 任何市場成員不得未經授權向他人披露涉密信息。能源監管機構、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獲取相關信息不受本辦法限制。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市場交易的言論。

第三十條 市場成員對涉密信息的信息系統與其他辦公系統采取隔離措施,接觸涉密信息的關鍵崗位的辦公場所與其他部門隔離,嚴禁未經授權人員訪問涉密信息。

第三十一條 任何未向所有市場主體披露且會對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獲取或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內幕信息。

第三十二條 市場成員應建立健全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對公司員工等進行保密培訓,明確保密責任。若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導致任何費用或損害賠償,由該市場成員進行賠付。

第三十三條 信息封存是指對關鍵市場信息的記錄留存,用于市場競爭有效性驗證。任何有助于還原運行日(指執行日前電力市場交易計劃,保證實時電力平衡的自然日)當日情況的關鍵數據應記錄封存。具體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當日市場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場申報價信息;

(三)市場邊界信息,包括外來電曲線、檢修停運類信息、預測信息等;

(四)市場干預行為,包括修改計劃機組出力、修改外來電出力、修改市場出清參數、修改預設約束條件、調整檢修計劃、調整既有出清結果等,應涵蓋人工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方式、干預原因、受影響主體以及影響強度等信息;

(五)市場結算數據、計量數據;

(六)實時運行數據。

第三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市場干預記錄管理機制,明確記錄保存方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更改已封存信息。

第三十五條 封存的市場數據應以易于訪問的形式存檔,并且存儲系統應滿足訪問、數據處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如無特殊規定,市場信息的封存期限為五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市場成員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電力市場成員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電力市場成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市場主體對披露的市場信息有異議或疑問,可向能源監管機構提出,由能源監管機構責令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不予配合的由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按要求及時披露、變更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市場成員,能源監管機構可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釋,并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公開通報。市場成員一年之內出現上述情形兩次以上的,由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處理,相關情況記入市場成員信用記錄,嚴重者取消市場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

第四十條 市場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監管處罰等監管措施。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市場成員,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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