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肖某、肖某某共謀租賃沙坪壩區某廠房用于收售廢舊電瓶。二人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該廠房內組織人員將廢舊鉛酸蓄電池進行拆解,并將廢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經查,2014年1月至10月,二人共非法處置廢舊鉛酸蓄電池928.159噸。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對肖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對肖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法官說法:二審中,二人上訴認為其行為屬于收售廢品,且在2014年10月后未再處置廢舊蓄電池,屬于犯罪中止。
根據國家規定,廢舊鉛酸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二被告人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在廠房內組織人員將所收的廢舊鉛酸蓄電池進行拆解并將其中的廢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對外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犯罪行為已實施終了,犯罪結果已實際發生,不構成犯罪中止。
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一旦實施,行為人難以逃脫法律之網,且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切不可嘗試,否則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