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江環保公告,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于對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18】第288號)(下稱“關注函”),公司就《關注函》中涉及事項逐條核查后,就有關事項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回復,現將回復內容披露如下:
1、請說明你公司被立案調查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范圍、涉案人員及職務、涉及事項及對你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相關調查案件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根據深圳市羅湖區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羅湖監察委”)要求,因涉及事項仍在調查過程當中,根據相關規定,現階段有關具體情況不宜對外公開。
此外,經公司向羅湖監察委進一步了解,目前該事項未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不屬于刑事立案,該事項與公司現任董事、監事、高管及員工沒有關連,具體案件亦不涉及公司相關具體項目及經營資質,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2、請充分說明上述事項可能導致你公司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并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修訂)》13.3.1條第(一)項規定的導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根據公司向羅湖監察委了解的情況,公司認為該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但鑒於該事項仍在調查過程中,尚未有結論性意見,不排除公司可能面臨被追究責任的風險,對此公司將積極配合相關調查工作。經自查,公司認為:根據目前情況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規則》第13.3.1第(一)項條款規定的導致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3、你公司認為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無。
1、請說明你公司被立案調查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范圍、涉案人員及職務、涉及事項及對你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相關調查案件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根據深圳市羅湖區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羅湖監察委”)要求,因涉及事項仍在調查過程當中,根據相關規定,現階段有關具體情況不宜對外公開。
此外,經公司向羅湖監察委進一步了解,目前該事項未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不屬于刑事立案,該事項與公司現任董事、監事、高管及員工沒有關連,具體案件亦不涉及公司相關具體項目及經營資質,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2、請充分說明上述事項可能導致你公司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并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修訂)》13.3.1條第(一)項規定的導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根據公司向羅湖監察委了解的情況,公司認為該事項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但鑒於該事項仍在調查過程中,尚未有結論性意見,不排除公司可能面臨被追究責任的風險,對此公司將積極配合相關調查工作。經自查,公司認為:根據目前情況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規則》第13.3.1第(一)項條款規定的導致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3、你公司認為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