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對相關行業環境保護稅按照核定方法和順序做出規定,以規范環保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詳情如下:
安徽省環境保護稅
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環境保護部關于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財稅〔2017〕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無法實際監測或者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畜禽養殖業、小型工業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和部分小型第三產業的納稅人。
第三條 畜禽養殖業、小型工業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和部分小型第三產業環境保護稅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
(一)畜禽養殖業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適用于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根據《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皖農牧〔2017〕99號)的規定,我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為: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羊年出欄100只以上;蛋雞年存欄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欄100頭以上;鴨年存欄規模5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其他畜禽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在計算污染當量值時,依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的規定,羊的養殖量與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只羊換算為1頭豬。
(二)醫院、小型工業企業和飲食娛樂業
1.能確定月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2.不能確定月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3. 不能確定月用水量的
(1)醫院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2)餐飲業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具體適用稅額
(三)部分小型第三產業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數量×具體適用稅額
(四)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
大氣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具體適用稅額
第四條 上述污染當量值見《畜禽養殖業、小型工業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水污染物當量值表》(附表1),排污特征值系數見《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表2),污水排放系數取0.8。
納稅人采用自來水取水的,以自來水表數據、水費繳費單數據或水資源費單據計算用水量;自備取水且未繳納水資源費的,以取水泵功率和生產天數計算用水量。
第五條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第六條 納稅人采用核定計算方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應在《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一欄中填寫“是”。
對納稅人采用核定計算方法有異議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并依需要附報佐證材料。
第八條 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款規定時,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自變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將符合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傳遞給地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定期將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核定信息、納稅申報、稅款入庫和風險疑點等涉稅信息傳遞給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監督制度,加強對核定征收納稅人的監督檢查,并聯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抽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和安徽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環境保護稅
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規范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 環境保護部關于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財稅〔2017〕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無法實際監測或者無法按照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環境保護稅的畜禽養殖業、小型工業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和部分小型第三產業的納稅人。
第三條 畜禽養殖業、小型工業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和部分小型第三產業環境保護稅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
(一)畜禽養殖業
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數量÷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適用于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根據《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皖農牧〔2017〕99號)的規定,我省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為: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羊年出欄100只以上;蛋雞年存欄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欄100頭以上;鴨年存欄規模5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其他畜禽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在計算污染當量值時,依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的規定,羊的養殖量與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只羊換算為1頭豬。
(二)醫院、小型工業企業和飲食娛樂業
1.能確定月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2.不能確定月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3. 不能確定月用水量的
(1)醫院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具體適用稅額
(2)餐飲業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具體適用稅額
(三)部分小型第三產業
水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數量×具體適用稅額
(四)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
大氣污染物月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具體適用稅額
第四條 上述污染當量值見《畜禽養殖業、小型工業企業、飲食娛樂服務業、醫院水污染物當量值表》(附表1),排污特征值系數見《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表2),污水排放系數取0.8。
納稅人采用自來水取水的,以自來水表數據、水費繳費單數據或水資源費單據計算用水量;自備取水且未繳納水資源費的,以取水泵功率和生產天數計算用水量。
第五條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第六條 納稅人采用核定計算方法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應在《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法計算”一欄中填寫“是”。
對納稅人采用核定計算方法有異議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依據復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并依需要附報佐證材料。
第八條 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款規定時,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變更說明和相關材料,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自變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將符合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傳遞給地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定期將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核定信息、納稅申報、稅款入庫和風險疑點等涉稅信息傳遞給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監督制度,加強對核定征收納稅人的監督檢查,并聯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抽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和安徽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