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發布關于調整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調整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局,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局:
2018年1月10日,環保部印發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六條規定“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該《辦法》要求,即日起省環保廳不再受理設計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規模的火力發電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權限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調整為各市(含定州、辛集)審批局或環境保護局,請各市依法依規做好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含變更、延續等)工作。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1月26日
抄送:各相關企業
關于調整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環境保護局、審批局,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局:
2018年1月10日,環保部印發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六條規定“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該《辦法》要求,即日起省環保廳不再受理設計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規模的火力發電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權限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調整為各市(含定州、辛集)審批局或環境保護局,請各市依法依規做好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含變更、延續等)工作。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1月26日
抄送:各相關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