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遼寧環保廳印發《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推進“放管服”審批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規范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明確責任,精心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建設單位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暫行辦法》組織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1按時申領許可證
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在投入調試前取得相關的許可證。
2《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
建設項目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工程配套建設的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同步開展。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指南污染影響類》以及相關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要求,開展驗收監測,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要求,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應確保調試期間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運行,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標準的限值要求。驗收監測(調查)過程中發現有超標現象的,應立即整改。
3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審查程序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按照《暫行辦法》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工作組意見。建設單位根據驗收會議的意見進行整改后,完成《驗收報告》。
為減輕建設單位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涉及固體廢物或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的項目,當地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原環評審批部門)需要共同參與驗收會議,指導建設單位開展驗收工作,并現場踏勘,為出具驗收意見做準備。建設單位完成固體廢物、噪聲相應整改工作并向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后,原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出具針對項目配套建設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
4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應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信息公開工作。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在《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相關驗收情況并做好驗收資料歸檔工作。
2嚴格履行項目變更審批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評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建設單位需要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變化內容進行詳細核查,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3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按照《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保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遼辦函〔2015〕389號)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遼環函〔2016〕17號)的有關要求,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相應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4加強事后監管,實施后評價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是建設項目事后監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確保建設項目監管持續的保障。針對相應行業開展的后評價工作,延伸環境管理要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提出改進要求,并將其作為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依據。在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發現《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在目前階段不能充分表明環保設施或措施的效果、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時,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
本《通知》中未予細化規定的內容,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1月31日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推進“放管服”審批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規范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明確責任,精心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建設單位作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暫行辦法》組織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1按時申領許可證
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在投入調試前取得相關的許可證。
2《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
建設項目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工程配套建設的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同步開展。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指南污染影響類》以及相關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要求,開展驗收監測,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要求,編制《驗收調查報告(表)》。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應確保調試期間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運行,污染物排放達到相關標準的限值要求。驗收監測(調查)過程中發現有超標現象的,應立即整改。
3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審查程序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按照《暫行辦法》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工作組意見。建設單位根據驗收會議的意見進行整改后,完成《驗收報告》。
為減輕建設單位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涉及固體廢物或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的項目,當地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原環評審批部門)需要共同參與驗收會議,指導建設單位開展驗收工作,并現場踏勘,為出具驗收意見做準備。建設單位完成固體廢物、噪聲相應整改工作并向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后,原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出具針對項目配套建設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意見。
4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應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信息公開工作。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在《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相關驗收情況并做好驗收資料歸檔工作。
2嚴格履行項目變更審批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評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建設單位需要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變化內容進行詳細核查,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3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按照《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保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遼辦函〔2015〕389號)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遼環函〔2016〕17號)的有關要求,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相應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4加強事后監管,實施后評價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是建設項目事后監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確保建設項目監管持續的保障。針對相應行業開展的后評價工作,延伸環境管理要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提出改進要求,并將其作為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依據。在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發現《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在目前階段不能充分表明環保設施或措施的效果、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時,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
本《通知》中未予細化規定的內容,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