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對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統一實行省與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詳情如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政字〔2018〕1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3〕11號)有關規定,為理順排污費改征環境保護稅后省與市縣收入分配關系,引導各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省政府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對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統一實行省與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級分成部分,預算執行中作為市縣財政收入,屬地征管、就地繳庫,年終通過體制結算上解省財政。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政字〔2018〕1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國發〔2017〕56號)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3〕11號)有關規定,為理順排污費改征環境保護稅后省與市縣收入分配關系,引導各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省政府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對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繳納的環境保護稅收入,統一實行省與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級分成部分,預算執行中作為市縣財政收入,屬地征管、就地繳庫,年終通過體制結算上解省財政。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