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安徽宿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最新的拆遷補償標準,光伏電站的補償標準也在其中。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推動宿州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及《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資函(2019)677號)等有關規定,經2020年9月1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將調整后的各縣、區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號)同步廢止。

在附件《蕭縣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看到光伏電站拆遷按初裝費的80%進行補償,但文件中并未明確拆除的光伏電站設備是居民自行處理還是拆除帶走,這一點還需進一步確認。
根據國家規定,光伏發電系統拆遷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補償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等三方面的補償。 所以,如果要拆遷,安裝了光伏電站的用戶可以得到兩部分補償:一個是光伏系統本身價值的補償,另一個則是光伏未來幾年發電總收入的補償。
另外,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保留好光伏安裝的許可證明以及購銷合同等可以證明光伏價值的資料。因為如果遇到拆遷,只有拿出這些材料才會獲得相應的補償金!其中以河北保定周邊某縣發生的幾例光伏電站拆遷案例較為典型,具體補償方案有如下兩種:
方案一:按照設備總價的80%~100%進行補償,拆除的戶用光伏電站設備自行處理,可以轉賣,也可以異地安裝。
方案二:按照設備總價的1.2~1.5倍進行賠償,但戶用光伏電站設備將被拆除帶走。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推動宿州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及《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資函(2019)677號)等有關規定,經2020年9月1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將調整后的各縣、區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號)同步廢止。


在附件《蕭縣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看到光伏電站拆遷按初裝費的80%進行補償,但文件中并未明確拆除的光伏電站設備是居民自行處理還是拆除帶走,這一點還需進一步確認。

根據國家規定,光伏發電系統拆遷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補償金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等三方面的補償。 所以,如果要拆遷,安裝了光伏電站的用戶可以得到兩部分補償:一個是光伏系統本身價值的補償,另一個則是光伏未來幾年發電總收入的補償。
另外,最重要的是一定要保留好光伏安裝的許可證明以及購銷合同等可以證明光伏價值的資料。因為如果遇到拆遷,只有拿出這些材料才會獲得相應的補償金!其中以河北保定周邊某縣發生的幾例光伏電站拆遷案例較為典型,具體補償方案有如下兩種:
方案一:按照設備總價的80%~100%進行補償,拆除的戶用光伏電站設備自行處理,可以轉賣,也可以異地安裝。
方案二:按照設備總價的1.2~1.5倍進行賠償,但戶用光伏電站設備將被拆除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