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近日發布關于“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研究報告。報告指出,“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前景廣闊,但多數國家同時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中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直接投資和開發具有多方面的優勢。
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介紹說,報告課題組對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投資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例進行了分析,從中總結了“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融資模式。此外,他們還對比研究了一些國際企業、金融機構和多邊組織參與的投融資項目案例。
研究報告指出,雖然“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前景廣闊,但多數國家同時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中國企業傳統的出口和工程項目競爭也日趨激烈,通過參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股權投資,可以獲得工程承包和產品出口的市場機會,也能減少東道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資金壓力。
近年來,中國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發展促進了產品質量及技術先進性的大幅提高,有賴于國內積累的豐富工程建設及運維經驗,中國企業能夠大大增強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獲得良好的回報率。同時,通過項目投資,不僅能促進產品出口和贏得工程合同,也可獲得長期的投資回報。對比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規模和“一帶一路”國家的長遠發展潛力,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股權投資還處于非常早期的階段,未來在更大規模上參與的潛力巨大。
研究報告同時指出,目前中國企業在投資“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時,在融資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國內資金的回籠滯后造成海外項目開發的資金能力不足;項目競爭加劇;投資國主權擔保減少;金融機構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足;融資成本高、融資期限短;純項目融資難操作,公司融資債務負擔重;國際商業金融機構、多邊機構和項目所在國金融機構參與較少;項目缺少長期投資機構的參與等。
針對進一步拓寬中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的融資渠道和降低融資成本的需求,報告課題組分別從中資投資主體、金融機構、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議。
對于中資投資主體,課題組建議:加強對項目的選擇,做到“有所為而有所不為”;鼓勵投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股票市場上市融資;加強與國際長期資金合作;加強與多邊機構的混合式融資合作;充分利用外資商業金融機構的融資和風控能力;拓展債券融資渠道。
對于金融機構,課題組建議:中資金融機構應該強化對環境氣候風險的分析和管理能力,減少對“一帶一路”國家的煤電項目支持, 騰出更多資源支持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發展;將可再生能源項目列為建設綠色“一帶一路”的重點支持行業,提供優惠的融資條件;建議中信保減少對煤電項目的承保,更加積極地支持中國企業和金融機構在“一帶一路”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完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風險評估機制;鼓勵中資金融機構加速在“一帶一路”國家的布局,深入了解當地市場和政策環境,為開拓無追索項目融資和結構化融資創造條件。
對于相關監管部門,課題組建議:幫助“一帶一路”國家開展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能力建設;為“一帶一路”國家提供綠色金融能力建設服務;將中資金融機構對“一帶一路”國家的綠色貸款納入 MPA 等監管考核;研究設立專門支持“一帶一路”綠色投資的基金;考慮由中國碳交易市場接納中資機構投資的“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碳減排額度。
此外,課題組還建議:要建立包括發電企業、設備制造企業、設計和工程施工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合作聯盟,提高競爭力,創立風險共擔機制;完善 PPP 合同管理與監管所必需的制度基礎和能力建設;建立“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場大數據平臺;擴大《“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GIP)的簽署機構范圍,以 GIP 發起的“一帶一路”綠色項目庫為抓手,緩解項目與資金提供方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加快突破人民幣跨境使用在“一帶一路”投資中所面臨的各種瓶頸。
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介紹說,報告課題組對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投資的可再生能源項目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例進行了分析,從中總結了“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融資模式。此外,他們還對比研究了一些國際企業、金融機構和多邊組織參與的投融資項目案例。
研究報告指出,雖然“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前景廣闊,但多數國家同時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中國企業傳統的出口和工程項目競爭也日趨激烈,通過參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股權投資,可以獲得工程承包和產品出口的市場機會,也能減少東道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資金壓力。
近年來,中國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發展促進了產品質量及技術先進性的大幅提高,有賴于國內積累的豐富工程建設及運維經驗,中國企業能夠大大增強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獲得良好的回報率。同時,通過項目投資,不僅能促進產品出口和贏得工程合同,也可獲得長期的投資回報。對比國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投資規模和“一帶一路”國家的長遠發展潛力,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股權投資還處于非常早期的階段,未來在更大規模上參與的潛力巨大。
研究報告同時指出,目前中國企業在投資“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時,在融資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國內資金的回籠滯后造成海外項目開發的資金能力不足;項目競爭加劇;投資國主權擔保減少;金融機構對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足;融資成本高、融資期限短;純項目融資難操作,公司融資債務負擔重;國際商業金融機構、多邊機構和項目所在國金融機構參與較少;項目缺少長期投資機構的參與等。
針對進一步拓寬中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的融資渠道和降低融資成本的需求,報告課題組分別從中資投資主體、金融機構、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議。
對于中資投資主體,課題組建議:加強對項目的選擇,做到“有所為而有所不為”;鼓勵投資“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股票市場上市融資;加強與國際長期資金合作;加強與多邊機構的混合式融資合作;充分利用外資商業金融機構的融資和風控能力;拓展債券融資渠道。
對于金融機構,課題組建議:中資金融機構應該強化對環境氣候風險的分析和管理能力,減少對“一帶一路”國家的煤電項目支持, 騰出更多資源支持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發展;將可再生能源項目列為建設綠色“一帶一路”的重點支持行業,提供優惠的融資條件;建議中信保減少對煤電項目的承保,更加積極地支持中國企業和金融機構在“一帶一路”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完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風險評估機制;鼓勵中資金融機構加速在“一帶一路”國家的布局,深入了解當地市場和政策環境,為開拓無追索項目融資和結構化融資創造條件。
對于相關監管部門,課題組建議:幫助“一帶一路”國家開展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能力建設;為“一帶一路”國家提供綠色金融能力建設服務;將中資金融機構對“一帶一路”國家的綠色貸款納入 MPA 等監管考核;研究設立專門支持“一帶一路”綠色投資的基金;考慮由中國碳交易市場接納中資機構投資的“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碳減排額度。
此外,課題組還建議:要建立包括發電企業、設備制造企業、設計和工程施工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合作聯盟,提高競爭力,創立風險共擔機制;完善 PPP 合同管理與監管所必需的制度基礎和能力建設;建立“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場大數據平臺;擴大《“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GIP)的簽署機構范圍,以 GIP 發起的“一帶一路”綠色項目庫為抓手,緩解項目與資金提供方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加快突破人民幣跨境使用在“一帶一路”投資中所面臨的各種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