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精功科技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浙江證監局《關于對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關于對金越順、吳海祥、黃偉明、夏青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浙江證監局查明,公司存在下列問題:
2017年8月,公司、鐵門關市星宇信達紡織有限公司(“星宇信達”)和精功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匯金租賃”)三方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2018年,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達交付設備的義務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擔對匯金租賃的擔保責任,關聯方匯金租賃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向公司支付全部合同價款的義務,形成了對公司的經營性資金占用。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關聯方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形。
2017年和2018年,公司同關聯方吉林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簽訂2項碳纖維成套生產線銷售合同,合同金額合計為6.95億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披露合同的進展和交付情況,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關聯交易合同預付款和進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公司于2018年10月以可轉換債方式投資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宇人”)4000萬元,約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達成協議中全部轉股條件,將把4000萬元借款債權轉換為信宇人的股權。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資合同的進展,未說明是否達成轉股條件,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交易進展的情形。
2017年8月,公司、鐵門關市星宇信達紡織有限公司(“星宇信達”)和精功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匯金租賃”)三方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2018年,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向星宇信達交付設備的義務且按照三方合同承擔對匯金租賃的擔保責任,關聯方匯金租賃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向公司支付全部合同價款的義務,形成了對公司的經營性資金占用。公司存在期末未披露關聯方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形。
2017年和2018年,公司同關聯方吉林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纖維有限公司簽訂2項碳纖維成套生產線銷售合同,合同金額合計為6.95億元。上述合同均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報、年報等定期報告中披露合同的進展和交付情況,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關聯交易合同預付款和進度款延期收款的情形。
公司于2018年10月以可轉換債方式投資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宇人”)4000萬元,約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達成協議中全部轉股條件,將把4000萬元借款債權轉換為信宇人的股權。公司未在2019年4月30日披露投資合同的進展,未說明是否達成轉股條件,存在未及時披露重大交易進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