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項目的進場、檢修道路及送出線路是項目整體不可或缺的部分,就進場與檢修道路而言,大體可以分為光伏項目場內與場外兩部分,場內道路還包含光伏方陣場內道路和其他場內道路。根據現行規定,道路所處的位置不同,用地規則也不同,需要分別進行分析。
一、光伏方陣場內道路屬于光伏方陣用地
根據《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第3.1項的規定,光伏方陣場內道路屬于光伏方陣用地。因此,光伏方陣場內道路應適用光伏方陣用地的相關規定。
結合《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以下簡稱“8號文”)的規定,項目方需要區分光伏項目的具體類型:
(1)對于普通項目而言,普通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用地部分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對于光伏扶貧及復合項目而言,利用農用地布設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二、光伏方陣外的其他場內道路應按照項目性質區分管理
根據“8號文”的規定,對于普通項目而言,光伏陣列區以外的道路原則上均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并辦理相關的手續。而光伏扶貧項目與光伏復合項目場內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的規定,農村道路屬于農用地,故無須另行辦理建設用地轉用手續。
三、進場道路盡量使用原有農村道路,合作共建時需關注道路性質
對外進場道路、運營期檢修道路等為永久用地,原則上需要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不過,實踐中較多采用租用、共用農村道路、防火通道等作為進場、檢修通道的做法。如前所述,農村道路為農用地,故使用原有農村道路時,僅需支付相對應的使用費,但項目公司應注意核查農村道路手續是否完備,簽訂道路使用協議的主體是否享有權利等。
如項目進場道路采用新建道路的方式,則首先需要明確道路的性質,一般而言,新建道路可以作為農村道路或農村公路。若為農村道路,其權利主體通常為村集體,項目公司應當與村集體簽署合作共建協議,并由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若為農村公路,則權利主體一般為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交通局等有關部門,項目公司應與其簽署合作共建協議,并及時核查農村公路項目的審批文件。此外,建設農村公路可能涉及征地問題,項目公司應確保政府部門已針對公路用地完成征地工作。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項目公司應及時足額支付道路使用費,因項目建設運營等原因導致道路受損的,需按照協議要求進行修復,避免發生爭議。
綜上所述,光伏項目場內及進場用地的分類管理如下圖:
四、場外送出線路用地原則上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管理,但各地存在“以償代征”政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11號文”等規定,桿塔基礎用地為永久用地,應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其面積按基礎外輪廓尺寸計算,涉及農用地的,還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不過,在實踐層面存在“以償代征”的模式,即一次性給予相應補償,不再另行組織征地。但是,采用此種模式的前提是項目當地存在明確的規定,或項目地發改委、國土部門明確以書面函件的方式予以確認或批復。例如,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規定,“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甘肅省發改委關于加快甘肅電網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86號)規定,“對輸電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占地只作一次性經濟補償,不辦理征地手續。”《青海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我省電網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10〕145號)規定,“對輸電線路桿塔基礎占用的點狀用地,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不再辦理征地手續。”
對于送出線路用地是否可以采取“以償代征”的模式,項目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的規定進行調研,必要時直接向發改委及國土部門進行咨詢。
一、光伏方陣場內道路屬于光伏方陣用地
根據《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第3.1項的規定,光伏方陣場內道路屬于光伏方陣用地。因此,光伏方陣場內道路應適用光伏方陣用地的相關規定。
結合《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以下簡稱“8號文”)的規定,項目方需要區分光伏項目的具體類型:
(1)對于普通項目而言,普通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用地部分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2)對于光伏扶貧及復合項目而言,利用農用地布設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二、光伏方陣外的其他場內道路應按照項目性質區分管理
根據“8號文”的規定,對于普通項目而言,光伏陣列區以外的道路原則上均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并辦理相關的手續。而光伏扶貧項目與光伏復合項目場內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的規定,農村道路屬于農用地,故無須另行辦理建設用地轉用手續。
三、進場道路盡量使用原有農村道路,合作共建時需關注道路性質
對外進場道路、運營期檢修道路等為永久用地,原則上需要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不過,實踐中較多采用租用、共用農村道路、防火通道等作為進場、檢修通道的做法。如前所述,農村道路為農用地,故使用原有農村道路時,僅需支付相對應的使用費,但項目公司應注意核查農村道路手續是否完備,簽訂道路使用協議的主體是否享有權利等。
如項目進場道路采用新建道路的方式,則首先需要明確道路的性質,一般而言,新建道路可以作為農村道路或農村公路。若為農村道路,其權利主體通常為村集體,項目公司應當與村集體簽署合作共建協議,并由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若為農村公路,則權利主體一般為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交通局等有關部門,項目公司應與其簽署合作共建協議,并及時核查農村公路項目的審批文件。此外,建設農村公路可能涉及征地問題,項目公司應確保政府部門已針對公路用地完成征地工作。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項目公司應及時足額支付道路使用費,因項目建設運營等原因導致道路受損的,需按照協議要求進行修復,避免發生爭議。
綜上所述,光伏項目場內及進場用地的分類管理如下圖:

四、場外送出線路用地原則上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管理,但各地存在“以償代征”政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11號文”等規定,桿塔基礎用地為永久用地,應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其面積按基礎外輪廓尺寸計算,涉及農用地的,還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不過,在實踐層面存在“以償代征”的模式,即一次性給予相應補償,不再另行組織征地。但是,采用此種模式的前提是項目當地存在明確的規定,或項目地發改委、國土部門明確以書面函件的方式予以確認或批復。例如,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規定,“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甘肅省發改委關于加快甘肅電網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86號)規定,“對輸電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占地只作一次性經濟補償,不辦理征地手續。”《青海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我省電網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10〕145號)規定,“對輸電線路桿塔基礎占用的點狀用地,給予一次性補償,并不再辦理征地手續。”
對于送出線路用地是否可以采取“以償代征”的模式,項目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的規定進行調研,必要時直接向發改委及國土部門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