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包頭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了《包頭市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范區首期風電項目競爭優選工作方案》。
方案中明確:示范區首期風電項目分為以下五個示范項目,分別為:BTSFQYQ-FD01(500MW消納利用示范項目),BTSFQYQ-FD02(500MW先進技術示范項目),BTSFQYQ-FD03(200MW電力創新服務示范項目),BTSFQYQ-FD04(200MW智慧風電示范項目),BTSFQYQ-FD05(200MW金融支持示范項目),總計1.6GW。要求,風電項目應在簽訂開發協議一年內開工建設,2021年底前全容量并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于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開發經營期為二十(20)年(不含建設期)。
時間安排為:
2019年9月5日前,包頭市政府審定競爭優選文件,發布優選工作方案;9月5日-10日(僅限工作日期間),包頭市政府、水電總院發布競爭優選公告文件;9月11日-23日,申報企業完成現場踏勘并準備申報材料;9月24日申報企業提交申報材料;10月15日前,包頭市發改委、水電總院組織優選評審,后由包頭市發改委、達茂旗政府對包頭市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范區首期風電項目業主進行電價磋商,公示優選結果。
入選企業基本條件:
1.集團公司或獲得集團授權的子公司方可申報,對于同一示范項目,一個集團公司(即就投資主體而言其實際控制人需要追溯到最終受控的集團公司)只能有一個投資主體參與申報。子公司申報的,子公司絕對控股方應為集團公司。不接受聯合投資人。
2.申報企業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www.gsxt.gov.cn)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優選期間尚未解除的)”;申報企業不得在“信用中國”網站(網址: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優選期間尚未解除的)”。
3.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整個建設期不得進行變更和轉讓。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4.申報企業承諾在達茂旗成立全資或控股項目公司作為項目開發建設主體。
5.申報企業應承諾了解并同意示范區首期風電項目將按照無補貼平價上網風電項目進行開發建設,并落實申報項目的示范要求。
6.申報企業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遞交申報方案前向達茂旗政府支付申報階段的保證金500萬元,就申報保證金提供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達茂旗政府在入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未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在簽訂開發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向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
7.申報企業應承諾于簽訂開發協議時向達茂旗政府支付建設期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達茂旗政府將履約保證金存入專戶管理,項目開工后返還2000萬元;項目竣工驗收后28天內退還1000萬元。
8.申報企業應承諾在簽訂開發協議后一年內開工,在2021年底前實現全容量并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于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對于未按期建設或驗收不合格的,根據情況扣除履約保證金;因企業原因未按進度要求開工建設且無正當理由的,包頭市發改委取消其規模配置,且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參與包頭市新能源項目建設。
9.申報企業應承諾嚴格按照申報的《項目建設方案》有關工程技術指標實施項目建設,設計、施工、驗收、評估等遵守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程規范、技術管理要求,做好項目驗收和運行工作,并接受相關方的監督和檢查。
10.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建設滿足國家與地方政府關于水土保持、環境影響、生態恢復等方面的要求。
11.申報企業應承諾按照有關要求支付優選技術支持和服務費用。申報企業應承諾按照合理價格水平按容量分攤示范區的風電規劃費用,并支付給規劃編制單位。
12.申報企業應承諾配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運行監測,并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監測評估機制及時報送數據。
13.鼓勵申報企業通過集中運維方式統一運維管理,申報企業應承諾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建立集中運維中心和集控集維信息平臺,提升運維效率降低運維成本。具體可由入選企業磋商后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
14.申報企業承諾優選參考材料和數據僅用于此次優選工作,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方案中明確:示范區首期風電項目分為以下五個示范項目,分別為:BTSFQYQ-FD01(500MW消納利用示范項目),BTSFQYQ-FD02(500MW先進技術示范項目),BTSFQYQ-FD03(200MW電力創新服務示范項目),BTSFQYQ-FD04(200MW智慧風電示范項目),BTSFQYQ-FD05(200MW金融支持示范項目),總計1.6GW。要求,風電項目應在簽訂開發協議一年內開工建設,2021年底前全容量并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于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開發經營期為二十(20)年(不含建設期)。
時間安排為:
2019年9月5日前,包頭市政府審定競爭優選文件,發布優選工作方案;9月5日-10日(僅限工作日期間),包頭市政府、水電總院發布競爭優選公告文件;9月11日-23日,申報企業完成現場踏勘并準備申報材料;9月24日申報企業提交申報材料;10月15日前,包頭市發改委、水電總院組織優選評審,后由包頭市發改委、達茂旗政府對包頭市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示范區首期風電項目業主進行電價磋商,公示優選結果。
入選企業基本條件:
1.集團公司或獲得集團授權的子公司方可申報,對于同一示范項目,一個集團公司(即就投資主體而言其實際控制人需要追溯到最終受控的集團公司)只能有一個投資主體參與申報。子公司申報的,子公司絕對控股方應為集團公司。不接受聯合投資人。
2.申報企業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www.gsxt.gov.cn)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優選期間尚未解除的)”;申報企業不得在“信用中國”網站(網址: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優選期間尚未解除的)”。
3.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整個建設期不得進行變更和轉讓。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4.申報企業承諾在達茂旗成立全資或控股項目公司作為項目開發建設主體。
5.申報企業應承諾了解并同意示范區首期風電項目將按照無補貼平價上網風電項目進行開發建設,并落實申報項目的示范要求。
6.申報企業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遞交申報方案前向達茂旗政府支付申報階段的保證金500萬元,就申報保證金提供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達茂旗政府在入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未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在簽訂開發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向入選企業退還保函原件。
7.申報企業應承諾于簽訂開發協議時向達茂旗政府支付建設期履約保證金3000萬元。達茂旗政府將履約保證金存入專戶管理,項目開工后返還2000萬元;項目竣工驗收后28天內退還1000萬元。
8.申報企業應承諾在簽訂開發協議后一年內開工,在2021年底前實現全容量并網(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最遲不晚于相應接網工程投產日)。對于未按期建設或驗收不合格的,根據情況扣除履約保證金;因企業原因未按進度要求開工建設且無正當理由的,包頭市發改委取消其規模配置,且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參與包頭市新能源項目建設。
9.申報企業應承諾嚴格按照申報的《項目建設方案》有關工程技術指標實施項目建設,設計、施工、驗收、評估等遵守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程規范、技術管理要求,做好項目驗收和運行工作,并接受相關方的監督和檢查。
10.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建設滿足國家與地方政府關于水土保持、環境影響、生態恢復等方面的要求。
11.申報企業應承諾按照有關要求支付優選技術支持和服務費用。申報企業應承諾按照合理價格水平按容量分攤示范區的風電規劃費用,并支付給規劃編制單位。
12.申報企業應承諾配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運行監測,并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制定的監測評估機制及時報送數據。
13.鼓勵申報企業通過集中運維方式統一運維管理,申報企業應承諾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建立集中運維中心和集控集維信息平臺,提升運維效率降低運維成本。具體可由入選企業磋商后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
14.申報企業承諾優選參考材料和數據僅用于此次優選工作,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