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綠色方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800MA5KB1UM8K
法人代表:王太坤
地址:貴港市港南區八塘鎮新安村(七隊升壓站)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在貴港市港南區八塘鎮新安村(七隊升壓站)進行的“岑西光伏農業大棚電站二期項目”的工程建設,未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批復,擅自開工建設,屬于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二)2019年5月7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共1份;
(三)2019年5月7日《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
(四)2019年5月7日《現場勘查示意圖》共1份;
(五)2019年5月7日現場照片說明共3份;
(六)《貴港市港南區岑西光伏農業大棚電站項目(二期)工程結算書》共1份;
(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共1份。
你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下文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我局于6月10日對以上文書進行了送達,你公司逾期未進行申辯,也未請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9年6月10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港南環罰告字〔2019〕1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港南環聽告字〔2019〕11號)及其《送達回執》。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以上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你公司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123960.50元)1.5%的罰款,即人民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整(46800.00)。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貴港市港南區國庫(戶名:貴港市港南區財政局,帳號:611957503772,開戶行,中國銀行貴港市江南支行)。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按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貴港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港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出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貴港市港南區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20日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800MA5KB1UM8K
法人代表:王太坤
地址:貴港市港南區八塘鎮新安村(七隊升壓站)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在貴港市港南區八塘鎮新安村(七隊升壓站)進行的“岑西光伏農業大棚電站二期項目”的工程建設,未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批復,擅自開工建設,屬于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二)2019年5月7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共1份;
(三)2019年5月7日《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
(四)2019年5月7日《現場勘查示意圖》共1份;
(五)2019年5月7日現場照片說明共3份;
(六)《貴港市港南區岑西光伏農業大棚電站項目(二期)工程結算書》共1份;
(七)《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共1份。
你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下文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做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我局于6月10日對以上文書進行了送達,你公司逾期未進行申辯,也未請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9年6月10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港南環罰告字〔2019〕1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港南環聽告字〔2019〕11號)及其《送達回執》。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以上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你公司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123960.50元)1.5%的罰款,即人民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整(46800.00)。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貴港市港南區國庫(戶名:貴港市港南區財政局,帳號:611957503772,開戶行,中國銀行貴港市江南支行)。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按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貴港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港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出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貴港市港南區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