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布了《德令哈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對擬建德令哈光伏發電應用領跑基地5號項目征收土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公告稱,擬征收地塊位于德令哈市西出口光伏(熱)產業園內,蓄集鄉陶斯圖村草場;征收土地面積約176公頃(合2640畝);征地補償標準為1815元/畝。詳情如下:
擬建德令哈光伏發電應用領跑基地5號項目經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8日召開了德令哈市第一次土地專題審查工作會議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及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現將擬建德令哈光伏發電應用領跑基地5號項目征收土地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圍及面積
擬征收地塊位于德令哈市西出口光伏(熱)產業園內,蓄集鄉陶斯圖村草場;征收土地面積約176公頃(合2640畝);征地補償面積以實際丈量登記后的數據為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德令哈市國土資源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調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青政[2015]61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支付方式為銀行存單。補償標準如下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青藏線西寧至格爾木段增建二線應急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的通知》(青國土資土〔2010〕47號)執行,補償費用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銀行存單。
四、補償原則:
1、使用國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巖石礫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征(占)用集體承包到村、牧委會(社)、戶或者長期固定使用承包國有的“四荒地”適當給予補償。
2、征(占)用集體所有的耕地、牧草地或者長期承包使用的國有草地,依法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應兌現給被征地農(牧)民。征(占)用補償標準按德令哈市統一年產值執行;使用國有農、牧場等國有耕地、草地的補償,參照征(占)用集體耕地、草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征用林地按其鄰近耕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4、集體農用地出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兌現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國有農用地出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兌現給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誰投入,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5、凡在基本農田內種植林木、苗木或挖塘養魚的,附著物不予補償,凡在一般耕地中種植苗木并經我局備案的,地類按林地認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數補償;未經我局備案的,土地仍按原地類給予補償,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在已知被征地范圍內租賃耕地種植苗木的,一律不予補償。
6、臨時用地按年產值和實際使用年期予以補償。
7、在工程建設征地工作中,遇有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地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對地類、樹木的品種規格等認定有異議的,聘請相關部門的專家鑒定。
8、非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在道路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搶建、搶栽、搶種的一律不予補償。
9、被征(占)用區域的地類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認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地類用途的,仍按原地類給予補償。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牧業人員安置辦法:貨幣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即 2019年1月20日前提出書面意見,送達德令哈市國土資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視作無意見。
聯系人:張繼德
聯系電話:0977-8228866
特此公告
德令哈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德國征告字〔2019〕2號
擬建德令哈光伏發電應用領跑基地5號項目經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8日召開了德令哈市第一次土地專題審查工作會議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及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現將擬建德令哈光伏發電應用領跑基地5號項目征收土地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圍及面積
擬征收地塊位于德令哈市西出口光伏(熱)產業園內,蓄集鄉陶斯圖村草場;征收土地面積約176公頃(合2640畝);征地補償面積以實際丈量登記后的數據為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德令哈市國土資源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調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青政[2015]61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支付方式為銀行存單。補償標準如下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青藏線西寧至格爾木段增建二線應急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的通知》(青國土資土〔2010〕47號)執行,補償費用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銀行存單。
四、補償原則:
1、使用國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巖石礫地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征(占)用集體承包到村、牧委會(社)、戶或者長期固定使用承包國有的“四荒地”適當給予補償。
2、征(占)用集體所有的耕地、牧草地或者長期承包使用的國有草地,依法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應兌現給被征地農(牧)民。征(占)用補償標準按德令哈市統一年產值執行;使用國有農、牧場等國有耕地、草地的補償,參照征(占)用集體耕地、草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征用林地按其鄰近耕地補償標準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4、集體農用地出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兌現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國有農用地出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兌現給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誰投入,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5、凡在基本農田內種植林木、苗木或挖塘養魚的,附著物不予補償,凡在一般耕地中種植苗木并經我局備案的,地類按林地認定,林木、苗木按合理株數補償;未經我局備案的,土地仍按原地類給予補償,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在已知被征地范圍內租賃耕地種植苗木的,一律不予補償。
6、臨時用地按年產值和實際使用年期予以補償。
7、在工程建設征地工作中,遇有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地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對地類、樹木的品種規格等認定有異議的,聘請相關部門的專家鑒定。
8、非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在道路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搶建、搶栽、搶種的一律不予補償。
9、被征(占)用區域的地類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認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地類用途的,仍按原地類給予補償。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牧業人員安置辦法:貨幣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即 2019年1月20日前提出書面意見,送達德令哈市國土資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視作無意見。
聯系人:張繼德
聯系電話:0977-8228866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