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25〕23號)。
其中指出,緊密圍繞國家新型能源體系建設重大需求,以實現科技自立自強、引領能源革命為核心,遵循專項實施方案,優化配置能源領域科技資源,持續踐行新型舉國體制,著力解決當前及未來發展面臨的科技瓶頸和突出問題,發揮全局性、綜合性帶動作用,為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提供堅強支撐。
能源重點專項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資金來源分為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企業等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渠道資金,鼓勵實施科技金融創新舉措。各出資方應按實施方案、年度指南、任務書等要求,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國能發科技〔202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國家能源局主責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保障專項組織實施,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現將《國家能源局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5年3月6日
國家能源局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
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確保國家能源局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以下簡稱能源重點專項)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范、高效和公正管理,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資〔2024〕28號)等相關制度要求,結合能源行業特點和相關專項管理需要,制定本細則。細則適用于能源重點專項的管理實施工作。
第二條 能源重點專項以貫徹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目標,重點資助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研發,支撐我國能源領域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積極培育和發展能源行業新質生產力,推動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加快建設能源強國。
第三條 能源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需求引領,堅強支撐。緊密圍繞國家新型能源體系建設重大需求,以實現科技自立自強、引領能源革命為核心,遵循專項實施方案,優化配置能源領域科技資源,持續踐行新型舉國體制,著力解決當前及未來發展面臨的科技瓶頸和突出問題,發揮全局性、綜合性帶動作用,為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提供堅強支撐。
(二)協同攻關,強化應用。面向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充分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開展協同攻關,強化全過程目標管理;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綜合運用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相關機制,突出示范應用目標牽引,綜合施策支持重大技術裝備轉化應用,帶動產業升級。
(三)效率優先,競爭擇優。遵循科研規律,推行新型項目組織實施機制,采取“青年科學家”“揭榜掛帥”“賽馬爭先”等多種形式,營造多創新主體之間良性競爭的局面,科學遴選并資助優秀創新團隊,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加速推進能源領域基礎理論創新、關鍵技術攻關和核心裝備研制。
(四)強化監督,多維評價。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加強信息公開,注重“里程碑”式關鍵節點目標考核,以權責一致的運行管理制度壓實各創新主體責任,規范科研資金使用,強化第三方評估評價,注重實際成效,著力提升科技創新績效。
第四條能源重點專項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資金來源分為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企業等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渠道資金,鼓勵實施科技金融創新舉措。各出資方應按實施方案、年度指南、任務書等要求,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第五條 重點專項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組織實施的載體,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堅持目標導向,可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到成果轉化、應用示范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國家能源局可圍繞能源領域相關攻關任務組織研究提出重點專項動議,科技部按照立項管理規程要求組織和綜合平衡后,形成擬立項建議(含專項名稱、主責單位、總體目標、實施周期等),按程序報批。對于需求緊迫的選題動議,國家能源局可按照快速響應、靈活部署的要求,及時提報立項建議,由科技部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加快啟動。
第六條 對于批準國家能源局主責的重點專項,國家能源局牽頭編制相關重點專項實施方案(含概算、專業機構),報科技部、財政部。
實施方案圍繞國家需求,聚焦重點專項擬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或要突破的共性關鍵技術,梳理形成問題清單和目標清單,合理部署基礎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成果轉化等研發階段的主要任務,并明確任務部署進度安排、預期重大標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細化資源配置、配套保障、責任分工、監督檢查、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等舉措。
第七條 項目是重點專項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應相對獨立完整、目標清晰、體量適度,指標可考核可評估,項目之間有機聯系,應服務于重點專項目標,可根據需要下設一定數量的課題,課題不再向下分解。
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并強化結果應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各項任務順利完成。
第八條 能源重點專項全流程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包括指南發布、評審立項、資金使用、過程管理、監督檢查、綜合績效評價和成果匯交等。落實國家科技報告制度和科學數據匯交制度,做好有關資料的整理、保存和歸檔。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按照相關保密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九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能源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對專項實施績效負總責,可根據實施需要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由國家能源局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以下簡稱科技司)具體承接,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專項管理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經科技部、財政部一致性審核后發布實施;
(二)提出承接專項具體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建議,與承接重點專項具體項目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簽署任務委托協議,委托并指導專業機構做好專項具體管理實施工作,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
(三)組織編制專項實施方案、經費概算和年度指南;
(四)以實施方案編制專家為基礎組建專項專家委員會,并遴選成立專項指南專家組,支撐專項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五)開展年度立項安排建議(含預算安排建議)合規性審核,并根據審核意見向專業機構下達立項批復,組織專業機構完成項目公示、發布立項通知;
(六)組織編制年度管理工作經費預算計劃;
(七)組織開展專項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實施進展或檢查評估情況,提出重大事項調整意見;
(八)組織編制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專項總結報告等,負責組織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提出總體驗收申請;
(九)組織專業機構及相關項目承擔單位,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關鍵節點考核、監督評估和總體驗收;
(十)根據國家保密相關規定,完善專項保密工作責任體系,做好專項涉密信息管理;
(十一)推動專項成果轉化應用和產業化,做好相關行業或區域的政策、規劃、標準等與專項工作的銜接,負責專項成果轉化評估問效。
第十條 能源重點專項專家委員會由國家能源局遴選組建,設專項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原則上專家委員會專家不能申報有關專項項目(課題),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展有關專項的發展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參與編制有關專項實施方案,為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提供專業咨詢;
(三)在項目立項的合規性審核環節提出咨詢意見;
(四)參與有關專項年度和中期管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估等,對有關專項的優化調整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 能源重點專項指南專家組由國家能源局遴選組建,專家組長、副組長原則上由專項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擔任。為提升指南布局的科學性、公正性,指南專家組專家每年需更替部分專家,原則上更替專家的人數為上一年專家組人數的1/3左右,且當年指南專家不能申報有關專項當年項目(課題)。指南專家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展有關專項的發展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遵循有關專項實施方案,負責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編制工作,提出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建議;
(三)參與有關專項年度和中期管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估等,對有關專項的優化調整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專業機構在國家能源局的指導下,根據重點專項相關管理規定和任務委托協議,開展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對項目任務、資金管理負責。對項目的過程管理工作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展相關領域戰略研究工作,加強相關領域科技發展 跟蹤研判,持續加強專業化能力建設;
(二)配合主責單位組織編報專項概算,支撐編制專項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立項評審等工作,協助國家能源局完成項目公示、發布立項通知,并在國家能源局組織下與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四)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年度和中期檢查、綜合績效評價、按程序對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加強專項下設項目間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專項的組織實施;
(六)按要求報告專項及其項目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接受監督;
(七)負責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后的后續管理工作,對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促進項目成果的推廣應用和轉移轉化;
(八)加強對參與項目管理活動各類專家的指導與監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則,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支撐具體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包括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是項目的執行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應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支撐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專項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對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負責;
(三)按要求及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產業化。
第十四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科技、發改、財政、教育、工信、市場、知識產權等部門共同做好能源重點專項在本地區的任務支撐、統籌協調、屬地督導等工作,落實配套資金、研發平臺、創新人才、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等相關保障條件,加快推動創新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推廣應用。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根據國家重大戰略和相關規劃,組建各專項指南專家組,聯合相關專業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征集指南需求,以“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充分遵循專項實施方案提出的總體目標和任務設置,編制專項年度指南,避免交叉重復,明確任務方向、目標要求、形式審查條件及項目遴選方式。
專項年度指南經指南專家組評議、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查重、國家能源局審議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開展指南評估,按程序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發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指南按照相關保密管理規定進行發布。
第十六條 能源重點專項綜合運用公開競爭、定向擇優、定向委托等項目遴選方式,優選確定項目的科研攻關團隊。
(一)采取公開競爭方式遴選研發團隊的項目,按照公開發布指南、自由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結果公示、批復立項等程序組織;
(二)采取定向擇優方式遴選研發團隊的項目,按照確定邀約范圍、定向發布指南、應邀申報、單位推舉、專家評審、擇優支持、批復立項等程序組織;
(三)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選研發團隊的項目,按照確定候選單位、定向發布指南、應邀申報、單位推舉、論證審核、批復立項等程序組織。
第十七條 能源重點專項探索分類實行“揭榜掛帥”“賽馬爭先”“鏈主制”等新型項目組織模式。
(一)對于需求迫切、目標任務艱巨的項目,可探索采取“揭榜掛帥”的模式組織實施。項目申報“不設門檻”,牽頭申報和參與單位無注冊時間要求,項目(課題)負責人無年齡、學歷和職稱要求。
(二)對于緊急攻關、存在多條潛在技術路線或需面向不同應用場景驗證實效的項目,可探索采取“賽馬爭先”的模式組織實施。項目實行平行立項,由多個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分別攻關同一項目。
(三)對于強化產學研深度融合、提升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的項目,可探索采取“鏈主制”的模式組織實施。牽頭申報單位應以產業鏈鏈主企業為核心,與產業鏈鏈條中的骨干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為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滿1年的獨立法人單位,應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誠信狀況良好;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符合《科技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科學基金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統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科辦資〔2022〕107號)有關限項要求。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一般采用一次申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在申報受理截止日期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一次性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對于公開競爭類指南,項目牽頭單位應一次性提交預申報書、正式申報書和預算申報書。對于定向擇優類指南,項目牽頭單位應一次性提交正式申報書和預算申報書。對于定向委托類指南,項目牽頭單位應直接提交項目任務書(含項目預算)。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 天。
第二十條 專業機構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項目申請,根據指南要求開展形式審查,加強科研誠信審核。對于定向委托類指南,專業機構無需開展形式審查,可直接組織評審專家對項目牽頭單位提交的任務書論證審核。
專業機構應在將項目受理及形式審查結果提報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后,針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團隊開展首輪評審和答辯評審。對于公開競爭類指南,在項目申報和形式審查結束后,專業機構應對申報情況進行梳理,對于形式審查后申報團隊數量不多于擬支持項目數量的指南方向,如非“青年科學家”類指南,應不啟動后續項目評審立項程序,將有關指南方向和對應項目申報書,報送國家能源局科技司;“青年科學家類”指南可正常啟動后續項目評審立項程序。
第二十一條 專業機構應研究制定首輪評審方案,經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審核后組織開展評審工作。首輪評審可采取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等方式,組織評審專家根據項目申報團隊提交的預申報書開展評審,不要求項目申報團隊答辯,并通過首輪評審擇優遴選出3~4倍于擬立項數量的申報項目。
如項目申報團隊低于擬立項數量3~4倍的,或涉及年度指南不超過3~5項的,專業機構可視情況不組織首輪評審,直接開展答辯評審。
第二十二條 專業機構應研究制定項目答辯評審方案,經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審核后,根據指南確定的項目遴選方式采用網絡評審、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同場競技、現場考察評估等方式組織評審。
組織答辯評審前,專業機構應要求評審專家提前審閱評審材料,并就指南內容、評審規則等向評審專家進行說明,同步對能源重點專項中因承擔單位責任而終止或綜合績效評價未通過的項目執行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三條 項目評審專家應是能源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客觀公正的高水平專家,原則上從國家科技專家庫中選取,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立項評審專家通過事前誠信審查、事中提醒監督、事后抽查評價等方式,從嚴管理和使用評審專家。
第二十四條 專業機構根據立項評審結果,形成年度立項安排建議(含預算安排建議),國家能源局進行合規性審核,經審核通過后,國家能源局下達立項批復,組織專業機構依程序與各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專業機構應組織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指導其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項目立項后,專業機構應按任務書約定、項目實施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撥款。
第二十五條 項目(課題)任務書應以項目申報書、申報答辯匯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為依據,突出績效管理,明確考核目標、考核指標、考核方式方法,并對項目核心指標進行標記。項目考核指標不應低于指南考核指標及申報書提出指標,指南考核指標原則上都應標記為項目核心指標。
第二十六條 專業機構應將形式審查和評審結果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反饋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并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按規定受理項目相關申訴意見和建議,開展申訴調查,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經國家能源局審核通過后,及時向申訴者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總體目標和任務分工安排,實行“里程碑”式管理,按照一體化組織實施的要求,履行各自責任和義務,做好不同任務間的溝通、互動、銜接與集成,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和目標,促進項目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執行中涉及工程確需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納入規劃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根據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申報、審核程序。
第二十八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牽頭責任,組織制定本項目一體化組織實施的工作方案,明確定期調度、節點控制、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在項目實施中嚴格執行,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并為各研究任務的順利推進提供支持。對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專業機構并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按要求參加集中交流、專題研討、信息共享等溝通銜接安排,及時報告研究進展和重大事項,支持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中,專業機構應安排專人負責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工作,適時組織年度報告、關鍵節點考核、隨機抽查等,通過全程跟進、集中匯報、專題調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項目進展和組織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處理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及時判斷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在項目實施的關鍵節點,及時向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專業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統籌管理機制,督導相關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加強協調和聯動,按照專項實施方案的部署和進度安排,共同完成研發任務。
第三十二條 專業機構每年11月底前組織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含預算執行情況),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每年12月15日前,專業機構形成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國家能源局審核后,由國家能源局報送科技部。
第三十三條 執行期5年以上的能源重點專項,專業機構應于專項實施中期年份組織編報專項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并提交國家能源局審核后,報送科技部。
第三十四條 執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中期,專業機構應按照項目任務書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全面掌握項目進展。專業機構應在每年一季度制定當年中期檢查工作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備案后開展檢查工作。
通過中期檢查,專業機構應研究辦理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并按程序審核批復有關調整事項,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對具有明確應用示范目標的項目,專業機構應邀請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關司和地方共同開展中期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于立項過程中“同一指南方向、不同技術路線”予以同時支持的兩個項目或采用“賽馬爭先”模式組織實施的項目,專業機構應按項目任務書約定的時間節點,依據項目任務書制定評估擇優工作方案,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后對兩個項目執行情況開展評估擇優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專業機構應提出項目后續是否繼續支持的建議,并形成項目評估擇優情況報告,報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審核,由專業機構批復。對于“建議繼續支持”的項目,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按原任務書約定要求繼續執行;對于“不建議繼續支持”的項目,按終止程序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專業機構可會同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關司,組織有關專家對專項中存在重大實施風險問題的項目,圍繞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方面開展評估監督,并根據評估監督意見,組織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開展整改,對未取得整改成效的項目可提出終止建議,依程序報送國家能源局審核。
第三十七條 能源重點專項實施過程中,涉及專項目標、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等重大調整事項,由國家能源局根據實施進展或檢查評估情況提出建議,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按程序報批。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對相關事項做出必要調整的,應按如下程序報批或備案:
(一)變更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項目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由專業機構直接提出意見,或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專業機構商專項專家委員會研究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報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審核,由專業機構批復。
(二)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實施周期、示范地點、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課題考核指標等重要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并批復,向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備案。
(三)變更課題研發骨干人員、一般參與人員等其他一般性調整事項,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負責處理,及時向專業機構備案。專業機構、總體專家組做好指導。
項目核心指標原則上不予調整。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非必要不予調整。如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確需調整,則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原項目負責人、課題負責人不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參與申報其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項目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內,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不應提出重大或重要調整事項申請。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任務書簽署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項目的建議,專業機構應商專項專家委員會對撤銷或終止建議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審核后批復執行。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三)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
(四)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五)項目實施中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
(七)項目任務書規定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第四十條 經批準撤銷或終止項目的,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資金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專業機構核查批準后,依規完成資金支出審計及上繳等后續工作。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專業機構應查明具體原因,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形成專題報告報國家能源局審核,國家能源局在核實后嚴肅處理并逐級問責,對科研失信和未歸行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四十一條 落實科技報告制度,將科技報告收集納入項目管理流程。能源重點專項科技報告主要包括項目研究方向的一項或多項研究報告,以及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實驗報告、分析測試報告、工程試驗報告、調研報告等蘊含科研活動細節及基礎科研數據的報告。
第四十二條 落實檔案管理規定,將檔案管理工作納入能源重點專項整體工作。能源重點專項檔案是指重點專項的規劃、論證、組織實施、監督評估、綜合績效評價等全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五章 綜合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 項目實施期滿后,專業機構應立即組織啟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依據項目任務書和有關要求分類,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評價重點包括項目(課題)任務完成情況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等方面,應突出目標導向、成果導向,注重核心目標和代表性成果。
第四十四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執行期結束前6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專業機構應商專項專家委員會研究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審核后,由專業機構批復。項目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本單位科研成果管理負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成果進行真實性審查,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科研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進行審查;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負責人,負責對本項目或課題的相關成果進行審核把關,檢查科技報告完成情況和科技成果填報情況,不得把項目承擔單位之外的成果,或項目任務之外成果,納入綜合績效評價材料。
第四十六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分為課題績效評價和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兩個階段,在完成課題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對于項目下不設課題或僅設置一個課題的情況,可不組織課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負責組織課題績效評價并對績效評價結論負責;專業機構負責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總體要求如下:
(一)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中,綜合項目任務完成與經費使用統籌考慮,主要考核項目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成果效益、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經費管理使用等方面。
(二)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不將“人才項目”“頭銜”“帽子”“論文數量”“獲得獎勵”等作為評價指標。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以國際國內同行評議為主。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應用示范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更多采取應用推廣相關方評價和市場評價方式。對技術路線清晰、定量考核指標明確的項目,可在綜合績效評價中探索采用技術就緒度(TRL)評價方法。
(三)對于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進一步發揮需求方、用戶、產業界等各方的重要作用,需求方、用戶、產業界代表應參與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充分發表意見,將需求方和用戶對項目完成情況的評價意見,以及對項目成果的推廣應用意見,作為評價的核心意見。
(四)專業機構應提前部署綜合績效評價工作,通知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做好準備,同時制定重點專項年度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方案,報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備案。
第四十八條 項目下設各課題應于項目實施期滿前,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組織對課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課題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應認真編制課題績效自評價報告。同時,課題承擔單位選取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課題結題審計。課題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
第四十九條 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后2個月內完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材料準備工作,并根據專業機構相關要求,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相關評價材料。專業機構應在收到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材料后3個月內完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并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意見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五十條 專業機構應按照科研項目績效分類評價要求,根據不同項目類型,組織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方式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如有需要可現場核查。對于具有創新鏈上下游關系或關聯性較強的相關項目,在績效評價中應有整體設計,強化對一體化實施績效的考核。
(一)為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重點專項實施成效、推動后續成果的轉化應用,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時一般應邀請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關司和有關部門、地方參加。
(二)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專家組實行回避制度和誠信承諾。專家組包含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副組長由財務專家擔任,總人數一般不少于10人(財務專家不少于3人)。
(三)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時,專家組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和質詢等基礎上,結合項目年度、中期執行情況等信息,進行審核評議。
第五十一條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意見根據專家組評議產生,專家各自填寫專家個人評價意見表,專家組經商議后出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意見。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兩類。對于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績效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兩檔。
(一)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
(二)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為未通過。
(三)未按任務書約定提交科技報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參與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或逾期不開展課題績效評價的,均按未通過處理。
(四)對于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項目,由專業機構根據綜合績效評價情況,經商專項委員會,研究給出績效等級為優秀的項目建議,報國家能源局審核后確定。
第五十二條 專業機構根據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形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意見。在收到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材料后3個月內,專業機構應在完成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后,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意見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對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意見完成審核,向項目牽頭承擔單位下達評價結論。
第五十三條 針對綜合績效評價意見為未通過的項目,專業機構應會同項目績效評價專家、重點專項專家委員會對項目未通過原因認真分析,向國家能源局提交專題報告。對執行不力的單位、團隊和個人,國家能源局將依相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依程序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五十四條 專業機構應督促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在收到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后的3個月內,將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材料和相關技術文件歸檔管理。涉及科技報告、數據匯交、技術標準、成果管理、檔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專業機構按季度將書面材料和電子版匯總后,提交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備案。
第五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應于能源重點專項執行期滿6個月內組織專業機構、專項專家委員會及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完成總結評估,向科技部提交總結報告和總體驗收申請,并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專項總體驗收工作。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五十六條能源重點專項堅持多元化原則籌措資金,加強央地聯動、政企聯動,引導地方、企業、金融資本及其他社會資金等共同投入,支持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承擔相關項目的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科技金融服務等。
第五十七條 能源重點專項中央財政資金的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及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前補助、后補助和里程碑撥款等方式,對具體項目分類支持。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還應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專項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實施“揭榜掛帥”“賽馬爭先”“鏈主制”等新型組織實施機制的項目,根據項目特點,可探索采取包干制、負面清單等多種方式。
第五十九條 資金管理遵循“明晰權責、權責對等”的原則,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充分自主權。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納入項目綜合績效評價。
第七章 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條能源重點專項的監督評估工作將統一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監督評估體系。專項監督評估工作以專項實施方案、相關制度規定、項目申報指南、立項批復、任務書、協議等為依據,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組織開展。
第六十一條國家能源局應會同專業機構積極配合科技部、財政部開展關鍵節點的考核評估和抽查核驗,通過對專項項目實施進展與里程碑成果產出情況的日常監督,督促專項高質量執行。
國家能源局對各能源重點專項實施過程和進展進行監督評估,對受托專業機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日常監督,可通過年度報告、中期檢查、評估擇優等方式開展相關工作,對項目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并配合國家能源局科技司做好相關處理意見的跟蹤落實,督促整改。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落實法人責任,對所承擔項目任務落實、資金使用和參與單位情況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內部監督。
第六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和專業機構開展能源重點專項監督評估工作一般應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確當年監督評估的范圍、重點、時間、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復,并注重發揮專項專家委員會的作用。涉及項目監督評估的,應主要針對事關相關重點專項總體實施效果的重點項目。
第六十三條國家能源局開展能源重點專項監督評估工作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線,加強事中、事后和關鍵環節的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項目管理工作,減輕科研人員負擔。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
(二)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和監督工作的專家,以及支撐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
(四)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五)項目任務目標實現情況、標志性成果產出情況、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成果轉化應用與用戶評價等情況;
(六)監督措施的有效性,發現和處置項目實施風險的及時性,以及監督管理數據的匯交情況等。
第六十四條國家能源局應會同專業機構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加強與審計監督、第三方監督等外部監督協同,確保管理規范,并落實科技倫理監管制度。
第六十五條 發現項目執行風險、接到重大違規違紀線索、出現項目管理重大爭議事件時,國家能源局應進行調查核實,或責成專業機構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六條 監督工作應當形成監督結論和意見。對于需進一步改進完善項目管理或組織實施工作的,應提出明確建議或要求,責成專業機構及時核查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六十七條建立創新激勵機制,依據監督評估結果對在能源領域重點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團隊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作為重點專項后續布局調整、任務承擔、資源配置及項目滾動支持、定向委托遴選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第六十八條及時嚴肅處理違規行為,并實行逐級問責和責任倒查。對有違規行為的咨詢評審專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撤銷或終止項目執行、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專業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協議、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
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視情況納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有關部門。
第六十九條 依托國家科技監督信息平臺,實現監督評估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將國家能源局、專業機構在工作中產生的各類監督檢查數據(如專項形成的年度與中期管理、動態調整、監督評估,以及項目的立項、資金安排、過程管理、驗收與成果轉化跟蹤管理等信息)及時匯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為專項及其項目管理和監督評估提供支撐。
第八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七十條 科技成果指在執行重點專項項目時,利用項目和承擔單位所提供的資金、設備等物質技術條件所獲得具有學術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成果,包括但不局限于技術方法、技術裝備、研發平臺、研究報告、示范工程等科技成果。
第七十一條 能源重點專項建立規范、健全的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建立實驗材料與數據的匯總、交流、共享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材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科技成果上報。
第七十二條 科技成果采用專利、著作、軟著、商標等知識產權形式進行保護。專有技術及技術秘密等,也應納入重點專項知識產權管理范圍。
重點專項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可標注信息的知識產權類型上應標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標注的成果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建立財政資助科研項目形成專利的聲明制度實施方案》相關要求進行資助項目信息聲明。
第七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強化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
(一)加強知識產權共享。在項目之間建立符合市場規則和所有權保護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機制,優先在能源重點專項內使用,促進技術共用、信息互通、利益共享。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無償實施形成的知識產權。
(二)做好知識產權歸屬與權益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之間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權益分配原則,鼓勵項目承擔單位與相關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權益分享機制,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縮短轉化應用周期。
(三)加快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按照相關程序要求,加快能源重點專項形成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用。鼓勵企業加大在研發攻關、設備試制、工程示范等環節的參與實施力度,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應用,提升成果轉化效率。
第七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管理辦法等要求,對能源重點專項產生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成果,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提出保密建議。對涉密技術成果在發表論文、出版專著、宣傳報道、展覽展示等活動之前,須經國家能源局審查并備案。
第七十五條 能源重點專項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十六條 遵守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效利用國外知識產權成果,避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支持和鼓勵有重要科技與經濟價值的研究成果申請國外知識產權保護,增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第七十七條 能源重點專項成果考核突出應用導向,通過遴選建設測試平臺、加強正式應用場景考核以及市場用戶評價等方式,以測促用、以用促研,充分發揮超大規模市場優勢,加速成果轉化應用和產品迭代升級。科技部會同國家能源局在項目驗收3年內按計劃對各項目成果轉化應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專業機構應依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報國家能源局審核。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